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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_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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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
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
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
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
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制;
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管理制重大危险源监
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安全生产奖惩等规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依照国家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用、缴纳并存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关业主管部门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依法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职业从业人员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九)新建、建、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照国家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一)制定事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
产规模较以不建立急救援组,应当指的应急救员,与邻矿山
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救护协议;
  (二)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
管道储运分()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安全生产许可证,业所地省级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件、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工营业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保险材料因特殊情能办理工伤保的,可以出具
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具备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二)事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急救援组织件或者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
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
(三)、(八)、(九)、()、(一)、(二)、(三)规定的件、资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提交
件、资外,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条 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三)规定
件、资
  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三)
(九)、(三)规定的件、,但应当提交地质勘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三)
(九)、(三)规定的件、,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
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三)、(三)规定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提交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规定的件、资
  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件、实质内
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件、,应当
依照下列规定分别理:
  (一)申请事不属机关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定,并告申请
关机关申请;
  (二)申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许或者要请人当场更正出具
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全或者不合要的,应当当场或者5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
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合要或者依照要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
日起为理。
  十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
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并在理申请之日 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要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进行核的,应当现场进行核。核时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之日起 10 作日内送达者通
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并说明
  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于只有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企业总部及其直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
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分公司、
子公司的地石油天然气企业,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
石油天然气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企业及其直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油气开发生
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
企业,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的,非煤矿
矿山企业应当安全生产许可效期届满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延期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规定的件、资
  金属非金属矿立生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立生和作业单应当
交由具备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立生尾矿延期申请 6 个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
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
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作出是否准延期定。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定不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第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申请延期时,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不,直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管理,未全生产条件,并达
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检查
的;
  (四)未发生死亡的。
  第二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一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的;
  (四)变更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件、资
  (一)变更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三)变更后的工营业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一条(二)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书复
件。
  对已经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件、查无误后,
应当10 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查书延期申请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一格
  第二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本,本具等法
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和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全生产管理,不得
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
应当作业所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体登记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其所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其所管辖管道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用、买卖或者使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二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安全生产许可有效采矿许可到期失效的,应当
采矿许可证期前 15 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全生产许可证
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后 5
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第二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
施办法的规定审、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
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一的,应已经颁发的安
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的。
  第三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瞒有情况供虚假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理,企业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依法予以撤销的,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三条 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日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
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监督检查
  第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6 个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
矿矿山企业单。
  第三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情况非煤矿矿山企业所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 1 月内发和管理
情况录入到全国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 任何单位或者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
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关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列行为之一的级或
的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依法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后,不及时理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
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够刑
的,法所得,法所得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2 以上 5 以下的款;有违
所得5000 5000 上 2 下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人员5000 以上 5 以下的他人的,
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
  对有前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应资格。
  第四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
  (一)、出、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止生产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出现采矿许可有效期届采矿
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八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款。
  第四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出全生产许可证
情形,未本实施办法第二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
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登记,责限期
登记案手续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办期手进行生产
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延期手续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逾期
不办理延期手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二条的规定
  第四 产许可证所得10 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七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撤销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立的采掘生产
系统及通、运()、供配电、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四九条 危险性较小的地温泉泉水卤水砖瓦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
许可,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
  第五 同时开采煤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以煤气为主采矿的煤矿山企业
应当申请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申请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 5 月 17 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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