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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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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06 年 8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
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
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
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中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二)建设(规)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许可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照或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关人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件、进行审查;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或者不同
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日起 20 日内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
。20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10 日,并将
的理由告建设单位。
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件、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及危险、有害程度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可以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
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及的危险化学品品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施;
(五)可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论和建议。
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
关人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作出同或者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
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未作分论证说明的。
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可以再次向审查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应工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的工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情况
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检测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关单位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生产 (使用)可出现的安全问题
及对,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生产(使用)案。建设项目生产
(使用)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和设计能力
(三)生产(使用)过中可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四)采的安全施;
(五)事故急救援预案;
(六)生产(使用)起止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使)案,分别报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安全生产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
生产(使用)。生产(使用)不得过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
(使用)期限
第二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安全评价报告的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验、检测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对
(五)事故急救援预案。
第二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的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三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
关人或者组织家,对申请件、资进行审查,作出同或者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 (使
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件、时,应当组织或者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
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有关人
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日起,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日止。
第二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施工或者施工质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现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第二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可以再次向验收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六条建设单位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0 日内,应当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
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七条 已经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依法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案及其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责,对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查,并将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通报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
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和 8 月 1 日
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予行政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得安全许可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理的;
(二)接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及时查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利益的。
第三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自建设的。
第三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四)有关单位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出现的安全及对或者未制定
的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案,进行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案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未采安全生产施,事故的。
第三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
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六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七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第三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6 10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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