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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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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
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的可的建或者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的职指消所的
的浓和减对劳
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
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
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
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
和竣工验收。
业卫可以时”
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督管定的务院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方各产监政区
职业施监由省
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政府部门以将
目职监督级人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
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自行
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安全
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安全
查,工后管理
验收。
业病由国理总
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生产建立(
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
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应当治的有较
专业技术水平、实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
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
施设目职验收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项工作专家库
机抽取的专家不得3 人。
实行,建单位
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
应工作。
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
当由依法取得相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准和《职业卫
生技术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务工作,
技术结果客观实、准,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证阶卫生
病危害预评价,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一)建设项目况;
()项目危害健康
度的分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和评价;
()卫生理人有关
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
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病危,建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督管害预审核
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申请日起
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定或者出具补知书
第十三条 对已经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自
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不符
的,予备案,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项价报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的,自
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的,书面建设单位
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 工作日能作出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长10工作日,并将期限的理由书面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审核同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工或者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
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和实用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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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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