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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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28 日原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5 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6 月 12 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
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
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
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
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
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
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
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
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
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焊接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
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 4.8 及以上,
辨色视力正常;
(二)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工作满 1
年;
(三)熟练的焊接操作技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
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
满 3 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处理的期
限未满的。
第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
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考核单位负责编制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实施具体考
试工作,检验考试试件,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
格。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员应当通过理论
考试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参加增加焊接方法资格
考核的申请人员只需要进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
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焊接工艺
设备、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操作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及过程
质量控制要求熟练地焊接规定的试件并获得合格焊接接头
的能力。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
合格。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
起 1 年内至多补考两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
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
结果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
格的决定。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自授予资格决定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的人员颁发。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聘用单位;
(二)焊接方法;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5 年。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
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
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的工作记录和
业绩情况。
第十八条 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活动工作记录和业
绩良好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 5 年。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
动不符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记录和业绩管理
要求的,不予延续,需要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焊接人
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
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资格证书;
(二)相关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业绩;
(三)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
材料;
(四)境内焊接活动需求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
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没有隐瞒。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员进行培训
和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焊
接人员技能评定,合格后进行授权,并做好焊接人员连续
操作记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焊接人员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开展焊接
活动,遵守从业操守,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
第二十四条 焊接人员一般应当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
确需在两个单位执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
案。
焊接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其聘用单位向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变更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资格
证书有效期,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
备与拟从事的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焊
接设备和仪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考核管理规定实施资格考
核,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管理焊接人员考试档
案。考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焊接人员资格管理中相关违法信息由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焊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分类
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
予警告;申请人员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第三十二条 焊接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格证书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焊接人员违反焊接工艺规程导致严重焊接
质量问题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格证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焊接
人员从事焊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
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
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
相应证书的;
(二)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
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
通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标准由国务院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十八条 考核单位不得开展影响资格考核公平、公
正的培训活动,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28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
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5 号)同时废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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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2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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