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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1号《环境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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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
2012 年 74过 自
2012 年 9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强和环境察工加强境监伍建
升环察效根据华人共和境保法》
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所称境监是指境保管部据环
保护、法规章他规性文施的政执
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级以方环护主门负本行域的境监
作。
级环护主门所环境察机以下称“
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五条 环察机对本境保主管负责接受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级环护主门应强对境监构的导,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环境法律规、章和规范文件
行;
二)监督污染污染排放、污防治
行情环境行政执行况、项目境保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监督自然区、禽养染防等生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转督办境污和生坏的诉、
按照保护部门的职分工体负环境
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
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级环察机分支出)构和级环监察
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八条 环察机的设人员成,根据政区
范围济社水平、污数量
、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任务因素科学确定。
九条 环察机的工当按有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以保
十条 监察的办业务
执法应当环境建设
及验收要
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
十一 境监构的人员下简“环
人员,应《中民共国公法》关规
定。
十二 保护管部当根要,环境
培训五年规和年度计划组织分级分类培训
区的、县境监构的要负和省以上
察人岗位由环保护组织他环监察
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境监员参的情,应为环察人
任职的主要依据。
十三 执法作的监察员进场检
依法采取以下施:
一)关场察、、监
、制作录;
(二)查制相关资料
三)问有员,项,供相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施。
施现事现执法的环监察少于
,并中国监察证》政执件,
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十四 执法作的监察,应
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参加培训考试得培监察
《中境监执法。《环境执法
证》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行制定。
十五 环境察机当建全保完善
密措施,实保责任,指定人管理保的日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律和要
十七 环境护主门应立健环境察人
员的核制
工作、有的环察人给予
察工违法境监人员给予
分,暂扣中国监察证》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十八 监察构应据本区域保护作任
、污数量管理等,环境工作
计划
境监作年级环保护部门
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十九 监察构应据环察工
场检。现查可行检或者的方
进行。
二十 污者的排染物数量境监
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二十 监察应当照排征收核定
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排污的申境监构应依法
核。
二十 保护、法和规定的环境
主管应当法行正或期改并依
施行政处
二十 护法、法严重环境
重大的环件,境保管部以提
确要,督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
二十 境监机构实施境行督察
监督环境行政处、行政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十 重污境或严重
的,保护部门环境察机谈单
人,督限期整改
保护务或生重突发事件
,环护主门或境监机构下级
,要人民依法
施,并可以提出进工作的建议。
二十 依法本机,环
主管应当规定和程依法;属
主管辖但机关,受的环保护
管部移送辖权境保主管处理
境保管部,受的环保护部门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境保管部当加机关和协,并
根据工作要,合其他部门共执法。
二十 政区环境护主门应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通、协调和合。
区域环境主管应当
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
境监构应信息
环境主管和上境监
构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摘要: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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