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及相关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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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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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要求解读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二、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 8 种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四、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五、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
一、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设备名称及代码 检验周期
锅炉(1000)外部检验 一般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 一般每 2年一次。
水压试验 一般每 6年一次。
压力
容器
(20
00)
固定式(2100)
年度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
定 期
检查
全面检验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 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
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
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 6年
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级的,一般 3~6年一
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 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
构确定。4.安全状况等级为 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
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移动
式
(22
00)
汽车罐车
2220、铁路
罐车 2210、
罐式集装箱
224
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
新罐车首次检验 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汽
车罐车每 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 4年至少一次,
罐式集装箱每 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级,
汽车罐车每 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 2年至少一
次,罐式集装箱每 2.5 年至少一次。
耐压试验 每 6年至少进行一次。
长管拖车
2230
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 1次。
首次定期检验 3年(充装 A类介质);4(充装 B类介质)。
定期检验 5年(充装 A类介质);6(充装 B类介质)。
气瓶(2300)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 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 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 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 GB8334 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 YSP-0.5 型、YSP-2.0
型、YSP-5.0 型、YSP-10 型和 YSP-15 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 4
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 3年;对 YSP-50 型,每 3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
气瓶同时报废。
电梯(3000)每年进行 1次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4000)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
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次;塔式起
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 2年1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000)
定期检验周期为 1年。
大型游乐设施(6000)定期检验周期为 0.5 年。
压力管道元件(7000)
压力
管道
(80
00)
长输管道 8100
年度检验
至少每年 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 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
期按照本规则第 23 条确定。
公用管道 8200 年度检验 至少每年 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GB1—Ⅲ 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 8年;GB1—Ⅳ 级次高压燃气
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 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 12 年;以 PE 管或者铸铁
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 15 年。
工业管道 8300
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1级和 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 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4级的,应
判废。
GC1、GC2 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
(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9年;GC3 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
般不超过 9年。
客运
索道
(90
00)
客运架空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客运拖牵索道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客运缆车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 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安全
附件
及安
全保
护装
置
(F0
00)
安全阀
固定式压
力容器用
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
验周期为 3年或 5年。
工业管
道用安
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一般每年至少校验 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
延长为 3年。
锅炉用
安全阀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检验一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检验。
压力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爆破片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防坠安全器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测量温度的仪
表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液位计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特种设备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关系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
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 8种%%
▲承压类设备 3 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 5 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
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或
者载货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四、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取得许可证
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
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五、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整改措施 依据条款
未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配 备 特 种 设备 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 对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和 技
能培训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管 理
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相 应
资 格 , 从 事 相关 工
作
第十四条 限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
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
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对其生产、经营、
使 用 的 特 种 设备 进
行 自 行 检 测 和维 护
保养
第十五条 限期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
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 和维
护保养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 国 家 规 定 实行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未 及
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五条 限期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申
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立即 停止使用 有关
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未经 许 可 从 事特 种
设 备 生 产 活 动( 包
括设计、 制 造 、 安
装、改造、修理)
第十八条 立即 停止生产活动,( 已经
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立
即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 取得
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第七十四条
不再 具 备生 产 条 件
【(一)有与生产相
适应 的 专业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有 与 生
产相适应的设备、设
施和 工 作 场所 ;
( 三 ) 有 健全的 质
量保证、安全管理和
岗位责任等制度。】
仍从 事 特 种 设备 生
产活动
第十八条 限期 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 产 国 家 明 令淘 汰
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立即 停止生产国家 明 令 淘汰
的特种设备(没收 违 法 生产
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锅炉、气瓶、氧舱、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 设 计 文 件 ,
未经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的 部
门核准 的 检 验 机 构
鉴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立即将设计文件向负责 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 的部 门核
准的检验机构申请 鉴 定 ,经
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按 照 安 全 技 术规 范
的 要 求 需要通过 型
式 试 验 进 行 安全 性
验证的 , 未 进 行 型
式试验
第二十条第二款 限期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
特 种 设 备 出厂时 ,
未 按 照 安 全 技术 规
范 的 要 求 随 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文件
第二十一条 限期附上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
件(逾期未改 正 的 ,责令停
止制造、销售)
第七十七条
(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范 的
要 求 对 电 梯 进行 校
验、调试
第二十二条 限期按照安全 技术 规范的要
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未书面告
知 负 责 特 种 设备 安
全监 督 管 理 的部 门
即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限期书面告知 负责 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在 验 收后 三 十日 内
未将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文件移 交 特 种 设
备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限期将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
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七十八条
特 种 设 备 的 制 造
(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元件)、安
装、改造、重大修理
过程,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第二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
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未
经监督检验且合格 的,不得
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单 位
明 知 特 种 设 备 存在
同 一 性 缺 陷 ,未 立
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生产 ,并限期 召回
存在同一性缺陷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 种 设 备 销 售单 位
未 建 立特 种 设备 检
查 验 收和销 售 记 录
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立即建立特种 设备 检查验收
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 种 设 备 销 售单 位
销 售 未 取 得 许可生
产, 未 经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格 的 特 种
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 销售未取得许可生
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
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销 售单 位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已 经 报 废 的 特种 设
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 种 设 备 出 租单 位
出 租 未 取 得 许可生
产, 未 经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格 的 特 种
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 出 租 未取得许可生
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
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出 租单 位
出租国家明令淘汰、
已 经 报 废 的 特种 设
备 , 或 者 未 按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要 求
进 行 维 护 保 养的 特
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或者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
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进口特 种 设 备 未 履
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立即向进口地负责 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履行提
前告知义务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未 取 得 许可生
产, 检 验 不 合格 的
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
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已 经 报 废 的 特种 设
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在 特 种 设 备投 入
使 用 前或 者 投 入使
用 后 三 十 日 内,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门 办
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限期向负 责 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办理 使用登记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建 立特 种 设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或者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不符 合
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限期按规定要 求建 立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 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关特
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 乐 设施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未 设 置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管 理
人员
第三十六条 限期设置特种设备 安全 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 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进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 对 其 使 用 的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常性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自 行
检查,并作出记录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
未改正的,责 令 停止使 用有
关特种设备)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对 其 使 用 的特 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 保 护 装 置进行 定
期校验、检修,并作
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限期对其使用 的特种设备的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技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及时申报
并接受检验
第四十条第一款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单
位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 有关
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使 用 未 经定 期 检 验
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
种设备,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
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
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下 , 未 对 其进 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仍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立 即 停止使 用 有 关 特 种 设
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每 日 投 入使 用
前, 未 进 行 试运 行
和例行 安 全 检 查 ,
未 对 安 全 附件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进行 检
查确认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限期在每日投入使 用前,进
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 置
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 乐 设施的 运 营
使用单位未将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 安 全 使 用 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
警 示 标志 置 于易于
为乘 客 注 意 的显 著
位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
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
易于为乘客注意 的显著 位 置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 停 产
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范 的
要 求 进 行 锅 炉 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锅炉水(介)质 处理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介)质处理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电 梯 的 维 护 保养 单
位未按照《特种设备
安全法》规定以及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进 行 电 梯 维 护
保养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电
梯的 安 全 运 行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和 了
解时 , 发 现 存 在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告 知 电 梯 使用 单
位 并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理 的
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限期告知 电梯 使用单位并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
的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特 种 设 备 存在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无 改
造、修理价值,或者
达 到 安 全 技 术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报废 条
件 情 况 下 , 未 依 法
履行 报 废 义 务 ,并
办理 使 用 登 记证 书
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消 除 该特
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并向原
登记的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办理 使用登记
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未经 许
可 , 擅自 从 事 移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或者 气
瓶充装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充装的
气瓶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未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充 装 前后
的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按照 规定 实施充装前后
的检查、记录制度(情节严重
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对不 符
合安 全 技 术 规范 要
求 的 移动 式 压力 容
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充装 不 符 合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移动 式压力容
器和气瓶(情节严 重的,吊
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制 定 特 种 设备 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限期制定特种 设备事故应急
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 的,
责 令 停止使 用 有 关 特 种 设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未 经 核 准从 事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经
核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
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使 用 未 取得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从 事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检验、检测
活动,取得相应资格后 方可
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未 按 照 安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进 行
检验、检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检验、检测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结论或者检验、检测
结 果 和 鉴定 结 论 严
重失实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
检测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发 现 特 种设 备
存在严重 事 故 隐
患, 未 及时告 知 相
关单 位 ,并 立 即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门 报
告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 事故
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 位,
并立即向负责 特种 设备 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泄露检验、检测
过程中知 悉 的商业
秘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从 事 有 关特 种
设备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从事有关特种设备
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推荐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特种设备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 构 利用 检 验工 作
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不得利用检验 工作故意刁难
相关单位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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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要求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二、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四、定期检验相关规定五、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一、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设备名称及代码检验周期锅炉(1000)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压力容器(2000)固定式(2100)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检查全面检验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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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8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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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