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制度措施落实共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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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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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制度措施落实共性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查阅机构成
立、人员任
命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三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七条:“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部 4 号令)第十七条:“煤
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
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
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
建设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
一条第三十二项:“一、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
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
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
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
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第三条第十九项:“三、尾矿库重
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组织学习
“晨会、开工
第一课、有奖
举报、事故现
场警示教育、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 安 全 诊
断 、 劳 务 派
遣”等相关文
件
查阅法律法
规台账、学
习记录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 产 “ 晨 会 ” 制 度 规 范 ( 试
行 ) 》 ( 鲁 安 发 〔 2022 〕 4
号)
2.《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
开 工 “ 第 一 课 ” 活 动 > 的 通
知》 (鲁安 办发〔 2021 〕16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
产有奖举报 公告牌制度的 通
知》 (鲁安 办发〔 2022 〕20
号)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警示教育办法(试行)》(鲁安
办发〔2022〕9 号)
5.《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办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
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1. 未 及 时 获 取 相 关 文
件;
2.未组织相关部门人员
学习相关文件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政府令第 347 号)
7.《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
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
〔2022〕2 号)
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
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
管 理 办 法 》 ( 鲁 应 急 发
〔2022〕7 号)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3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
“晨会、开工
第一课、有奖
举报、事故现
场警示教育、
安全诊断、劳
务派遣”等相
关制度文件
查阅制度文
件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 产 “ 晨 会 ” 制 度 规 范 ( 试
行 ) 》 ( 鲁 安 发 〔 2022 〕 4
号)
2.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
工“第一课 ”活动》的通 知
(鲁安办发〔2021〕16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
产有奖举报 公告牌制度的 通
知》 (鲁安 办发〔 2022 〕20
号)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警示教育办法(试行)》(鲁安
办发〔2022〕9 号)
5.《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
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
〔2022〕2 号)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
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
管 理 办 法 》 ( 鲁 应 急 发
〔2022〕7 号)
1.相关制度中未体现晨
会、开工第一课、有奖
举报、事故现场警示教
育、安全诊断、劳务派
遣”等相关制度;
2. 制 度 内 容 不 完善,
如:
(1)未明确晨会的形
式、 实 施 部 门 或 组 织
者、参加人员、时间安
排、会议内容等;
(2)未明确“开工第
一 课 ” 活 动 内 容 , 例
如:授课时间、授课人
员、授课内容、授课方
式、参加人员等;
(3)未在作业场所醒
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
产有奖举报政策,未列
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渠道;
(4)未明确开展事故
警示教育的时机、组织
部 门 、 参加 人 员 、 内
容、方式方法、教育培
训 效 果 、 “ 举 一 反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三”、考核等内容;
(5)未明确劳务派遣
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管
理、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审查、考核内容
4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按要求组
织晨会,并将
晨会纳入制度
体系、考核体
系、并建立晨
会档案。
查阅制度、
培训档案、
考核记录等
资料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
(鲁安发〔2022〕4 号)
1.晨会未由班组负责人
或班组长主持;
2. 晨 会 未 结 合 生 产 工
序、现场实际召开,未
强调企业安全生产相关
事项,提出问题整改办
法等;
3.未将晨会纳入本单位
安全会议制度体系、全
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
容;
4.晨会主要内容、员工
签 到 等档 案 资 料 不 齐
全、未存档备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5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
否在春节后第
一个上班日亲
自组织、亲自
授课安全生产
开 工 “ 第 一
课”
查阅制度、
培训档案等
资料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
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 》
(鲁安办发〔2021〕16 号)
1.未在每年春节后第一
个上班日,集中进行安全
生产开工“第一课”;
2.主要负责人未亲自组
织、亲自授课,未把安
全生产开工“第一课”
作为复产复工准备的必
要内容和重要工作;
3.“开工第一课”授课
内容未体现宣传政策形
势、深入思想发动、开
展警示教育、安排部署
工作等内容;
4.未对开工第一课培训
效果进行评估
6
在全年其他节
假日或各种情
况停 工 停 产
的,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在复
产复工前组织
开展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查阅制度、
培训档案等
资料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
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1〕16 号)
在全年其他节假日或各
种情况停工停产的,未根
据人员思想状况、设备
设施状态等情况,在复产
复工前组织开展有针对
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7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设置公告
牌,公告牌内
容、 设 置 位
置、尺寸是否
符合要求
现场查看公
告牌有关事
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
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2〕20 号)
1.制定的公告牌不符合
省政府安委办设计制作
的 有 奖 举 报 公 告 牌 模
版;
2.公告牌未列明有奖举
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
标准等事项;
3.设置的公告牌尺寸、
背景颜色、文字颜色不
符合要求;
4.未将工公告牌设置在
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
重点部位等醒目位置;
5.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举
报 公 示 牌 明 确 举 报 方
式:“12345”政务服务
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
站、手机客 户 端 、书
信、来访等
8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按照规定
组织事故现场
警 示 教 育 会
议,并对效果
进行评估
1.查阅会议
纪要等资料
2.现场询问
相关人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
示教育办法(试行)》(鲁安办
发〔2022〕9 号)
1.未组织召开事故现场
警示教育会议;
2.会议内容未包含事故
原因、事故经过、对事
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强
制措施、采取的整顿措
施、吸取事故教训等内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容;
3.未对事故警示教育的
效果进行评估
9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是否组织建立
并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1.查阅组织
机构设立文
件、查阅培
训计划、培
训记录、风
险评 估 报
告、记录、
风险分级管
控台账、持
续改 进 措
施、告知、
报告情况等
资料;
2.现场询问
相关人员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款、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七条第八款
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 347 号)第十七条
4.《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办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第
七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一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四)未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管控措施的。(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1.未明确领导机构,未
明确包括主要负责任人
在内的各级人员双重预
防机制的有关职责;
2.未制定包括双重预防
机制内容的培训计划;
3.未按照制定双重预防
机制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况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
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编
制风险分级管
控清单
查阅制度、
风险分级管
控清单、风
险分级管控
档案等资料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
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第十
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
险管控办法》(省政府
令第 331 号)第二十六
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
2.制度中未明确风险点
排查、风险评价、风险
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
和标准;
3.未编制风险分级管控
清单;
4.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
未列明管控重点、管控
机构、责任人员、监督
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
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11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对重大或
者较大风险制
定专项管控方
案,采取限制
或者禁止人员
进入、定期巡
查检查等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
查阅制度、
风险分级管
控档案等资
料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
1.未对重大、较大风险
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2.未采取限制或者禁止
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
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2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每年至少
开展 1 次风险
管控评审
查阅制度、
评审记录、
风险分级管
控档案等资
料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
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第二
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
险管控办法》(省政府
令第 331 号)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
控评审的 ,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未按频次进行风险管控
评审
13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
风险管控档案
查阅风险分
级管控档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
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第二
十三条
1. 未 建 立 风 险 管 控 档
案;
2.风险管控档案内容未
包 括 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风险点排查台账、
摘要:
展开>>
收起<<
重点制度措施落实共性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依据问题示例涉及重大隐患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阅机构成立、人员任命文件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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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6
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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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