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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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
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
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
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
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
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
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
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
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
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
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
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
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
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 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 30 日的,
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 5日向社会
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
临时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
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
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
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
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
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
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
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
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
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
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
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
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
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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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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