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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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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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气瓶 定期
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总则
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
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
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 员的安全保护,
特制定本规定。
2.2 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气瓶 附件
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
2.2.1 无缝气瓶;
2.2.2 焊接气瓶;
2.2.3 溶解乙炔气瓶;
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
2.3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般规定
3.1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
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 1名;
3.1.2 每个瓶种的气瓶检验员不少于 2名;
3.1.3 持II 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 2名;
3.1. 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 1名。
3.2 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3.2.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 护的
要求;
3.2.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
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3.2.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 系、规
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3.2.4 检验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 残液
的装置:
3.2.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
3.2.4.2 残氯碱吸收装置;
3.2.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
3.3 气瓶检验站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 瓶检
验数据交换系统。
4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4.1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
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
4.1.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气瓶检验站的技术运作;
4.1.3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4.1.4 检验员负责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 作质
量对技术负责人负责。
4.2 检验质量保证制度:
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气瓶 报废
规定;
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
4.2.3 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 付使
用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4.2.4 加强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检 验,每
年最少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存档备查;
4.2.5 对气瓶检验质量实行自查、互检、抽检制度是气瓶检验站经济考核的 重要
内容。发现检验质量事故必须重罚,以加强管理。
4.3 气瓶检验用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4.3.1 检验站用计量仪器由气瓶检验站委托本单位计控中心校验;
4.3.2 气瓶称重衡器的检验周期为三个月,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为常用重量 的
1.5 倍至3倍;
4.3.3 在用试验系统至少应配有两个直径不少于 100 腿、级别不低于1.5 级的强
检压力表。水压试验用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一个月;乙炔瓶试压系 统的强检压
力表,检验周期为三个月。所有的压力表器最大读数应为气瓶试压值 的 1.5 至3倍;
4.3.4 仪器和压力表检验合格后由测试单位加盖铅封或标签。未经检验合格 或超
过检验期限的衡器和压力表,一律不准使用;
4.3.5 仪器、仪表检验由计量管理员统一计划送检,管理工作按本企业标准 《计
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4.4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
4.4.1 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气瓶,按标准准予以报废;
4.4.2 气瓶报废工作由各瓶种检验员负责复检、鉴定和填写签署检验报告和 报废
通知书;
4.4.3 报废的气瓶,经清洗后,在气瓶检验站安全员的监护下,作破坏性处理;
4.4.4 属于用户所有的报废气瓶,发给《报废通知书》。
4.5 用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4.5.1 经检验站鉴定合格的气瓶,送回充气单位和用户,本站确保不存在安 全隐
患,为用户提供绝对的安全可靠性;
4.5.2 气瓶运转期间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本站收回处理,反馈至技术负责人, 作专
档记录:
4.5.2.1 瓶体有影响强度的任何缺陷;
4.5.2.2气瓶标志、漆色不清楚或不齐全或有错误;
4.5.2.3瓶阀有泄漏或不符合充气要求。
4.5.3 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失控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作出处理意见 和补
救措施。
4.6 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4.6.1 气瓶检验站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与上级部门联系和汇报 工作;
4.6.2 气瓶检验站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工作中若发生检验质量事 故或
其它气瓶事故时应及时向质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汇报,并听取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4.6.3 技术负责人代表检验站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质监部门下达 的有
关新精神、新规定、新标准负责及时贯彻实施。
4.6.4 各级检验人员可直接向质监部门或上级领导如实反映气瓶检验站的 不足之
处。
5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
5.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5.1.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5.1.2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5.1.3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5.1.4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 时,
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 检验。
5.2 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5.2.1 钢质无缝气瓶,使用年限为30 年。
5.2.2 钢质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使用年限为12 年;其它的为 20 年。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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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2总则2.1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2.2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气瓶附件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2.2.1无缝气瓶;2.2.2焊接气瓶;2.2.3溶解乙炔气瓶;2.2.4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2.3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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