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纺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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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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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验收报告
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资质证
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
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第13条,《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
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第二款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
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
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
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安全负责
人
安全负责
人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1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
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4条
基础管理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4、15条
转岗、复
工教育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
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
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9条第一款
“四新”
教育
“四新”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9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
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
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
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3条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培训
档案
安全培训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25条第(三
)项
重大危险
源档案
重大危险
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
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
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
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
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规定》第14条
事故管理
档案台帐
事故管理
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关
资料应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31条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
设施维护
、保养台
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
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
字。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
书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出租。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基础管理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预案评审
预案备案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
书
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
协调和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安全生
产投入
安全费用
使用
安全费用
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
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
险购买情
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
险购买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应急管
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救援
预案的制
定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
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
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
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8条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
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
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
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9条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
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
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10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
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7条,第
14条,第29条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19条
应急预案
演练
应急预案
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
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
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27条
应急救援
物资
应急救援
物资
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69条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基础管理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
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6条,《特种设
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5.6.2、5.6.3条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机构、人
员设置
机构、人
员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
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21条第一
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
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
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20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
条第二款
职业健康
检查
职业健康
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6
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
害申报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
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病防治法》第16条
《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8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29条
基础管理
说明书
设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化学品
现场管理
运行情况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职业卫生
档案
职业卫生
基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
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
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
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
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
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
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
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
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
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
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21条第(
四)项《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
34条,《职业病防治法
》第37条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
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
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
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
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3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23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
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24条
其他基
础管理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安全生产
标准化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
进行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第5.13.1条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特种设备
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
验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9条第一款
现场管理
锅炉
人员配备
设备要求
水处理
压力容器
人员配备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
列数量配备:1)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 蒸发
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
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
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
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
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
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
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1.1条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
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
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1.2条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
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
、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
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
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
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
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
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
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
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
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
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
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
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第6.1.15.3 条 、 第
6.2.3条、第6.3.2条、第
6.6.1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7条第四款、第
五款
《特种设备使用安
全管理规范》第5.5.5条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2.1条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
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
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2.2条
现场管理
压力容器
人员配备
压力管道
人员配备
设备要求
电梯
应有使用登记证,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
员各不少于2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2.3条
固定式压
力容器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
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
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
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
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
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8.3.6
条、第8.4.2 条 、 第
8.4.3.1条、第8.5.2条
移动式压
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
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
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
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
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
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
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第3.2.1.3 条
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
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
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
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
;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
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
,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
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
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
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
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
察 规 程 -工 业 管 道》 第
144条、第145条、第149
条、第150条
特种作业
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
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
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8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
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4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7条
现场管理
电梯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起重机械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设备要求
专用设备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1条
一般安全
要求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
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
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27条
场(厂)
内专用机
动车辆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
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
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
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
,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
;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
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
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
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
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
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
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
。
《场(厂)内机动车辆
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
5.1.1.1 条 、 第 5.1.2.1
条 、 第 5.1.2.2 条 、 第
5.1.3.6条、第5.2.1条
、第5.3.1条、第5.3.4
条、第5.4.1 条 、 第
5.4.4条、第5.4.6条、
第5.4.7条、第5.4.8条
、第5.4.9条、第5.5条
、 第 5.7.1.1 条 、 第
5.7.2条、第5.7.3.1条
、第6.1.2条、第6.2条
设备设
施及工
艺
警示标志
和安全防
护装置
警示标志
和安全防
护装置
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
警示标志。(包括:门口、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
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交道口,应设置警
示灯、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重大危险
源有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8条,《河
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
棉纺工序
设备
1、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
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2、设备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3、设备及场所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第11.2.1条
织造工序
设备
1、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
志。2、浆沙机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生产工
艺要求控制在额定范围之内,压力表最高工作压力应标有
红线,按周期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蒸
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第11.2.6条
现场管理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设备设
施及工
艺
化纤工序
设备
1、管道完整无泄漏,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
件齐全可靠,定期检测。2、各种电气安全联锁、信号装
置、报警装置等应当齐全可靠。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3、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
装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并应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第11.2.3条
染整工序
设备
1、烧毛间厂房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灵敏可靠
。防爆膜完好、可靠。2、采用氯漂的生成车间内应装有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同时符合氯气使用规程。车间和配
液室应设置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3、机械设备安全防
护装置齐全。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第11.2.2条
金属切削
机床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
或脱落的装置完好;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
灵敏可靠;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5、机床照明符合要
求;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7、未加罩旋转
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8、备有清除切屑
的专用工具。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 第11.3.2条
冲、剪、
压机械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2.制动器工作可靠;
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4.传
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
防护罩且防滑;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7.剪板机
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8.刚性离合器
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9.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
簧无裂纹、折断。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 第11.3.1条
常用机械
设备
常用机械
设备
1、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
效的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
。 2、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
由金属材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3、
当生产操作现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
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
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4、
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
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 第11.4条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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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验收报告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资质证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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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