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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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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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与操作
易着火的物质一般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
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
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
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① 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
围也不应有明火;
② 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
③ 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 80~100mm);
④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⑤ 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
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 3kg,每种不得
超过 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 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做完试验后禁
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
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5.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
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
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
不许用水灭火。
6.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
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
7.易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
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8.易着火的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
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
9.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
数量不得超过 l00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10.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
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 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
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 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 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 45℃的液体。
3.4 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
最低温度。
3.5 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
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
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 甲 类 a. 石油醚(60-90 )―闪点-21.7℃; b.石油醚(90-
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工业甲醇―闪点11℃; e.
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
13℃; h.丙酮―20℃。
4.1.2 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
35--301g/m3。
4.1.3 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 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
强管理。
4.3 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
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
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
可装运。
5.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
阳光照射的措施。
5.5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 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
火星熄火器。
5.8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
拉、重压、倾倒。
5.10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
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 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
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
贮存。
6.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
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6.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
的地点。
6.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
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
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
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
6.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
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
火” 的标志。
6.11 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
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 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
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
7领用要求
7.1 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
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
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200kg,现
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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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与操作易着火的物质一般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①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②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③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mm);④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⑤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kg,每种不得超过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4.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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