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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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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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建设
单位
及建
设管
理单
位安
全生
产管
理行
为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
产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
费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
用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
制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
生产许可证;未对“三类
人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二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7、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状、无安全合同和无安全
承诺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四、
十八、十九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第四、
二十一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未开展日常检查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 安 全 生 产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
三 、 五 十
九、六十二
条
法》第一百零
一条条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
监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1、无安全监理责任制;
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四条、第十
四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七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无安全监理计划;无
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3、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及时
审查或未签字;未审查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
方案;审查不全、不及时
审查或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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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未发停工指令;发现较
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
改;施工单位对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
未报主管部门;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5、无安全监理台账;台
账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
经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定期检查;无安全监理日
志。
查看资料
6、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单”: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
施工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1.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
帐或台账不清;安全生产
费用被挪用,•未对施工
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查看资料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三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制
度无针对性或不落实;未
明确分包工程安全职责或
不落实,;
查看制度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3、发现“三类人员”有
无证或证件过期情况;证
书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
续教育,证书伪造
查看资料
4、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
源识别评价,危险源识别
无针对性,未对重大危险
源进行实施管理;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
七条、第三
十八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告知制度,未书面告
知作业人员;无应急预案
或预案不全,预案无针对
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
新,未组织演练;未制定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未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
改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
全技术措施,措施不全、
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无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方案未报批,方案
不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
强或不可操作;未按规定
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无电
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
录不连续的,未制定、落
实安全技术交底规定、未
履行交底签字手续的。
查看资料
现场询问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
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花名册;无到岗、离岗记
录;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
资格证书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一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例》第二十
五条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的
7、未按规定对设施设备
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特
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
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
修、保养、使用台账;起
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三
十 四 条 ;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六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无
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
用台账;
查看资料
查看制度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八
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
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9、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
风险;未按规定将作业区
和办公生活区分开;装配
式房屋无合格证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
十 五 条 ;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不
良记录“黑名
单”管理暂行
规 定 》 第 三
条;《交通运
输安全生产黑
名单管理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单”: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施工
现场
安全
生产
行为
1、临边、临水、洞口、
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防护
应符合有关规定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
十 四 条 ;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
九、十一、
二十五、二
十八、三十
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2、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
灭火器材,是否按规定设
置消防通道
3、施工现场应进行交通
渠化
4、危险品存放、使用、
管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5、个人安全防护应符合
规定
6、外电防护是否小于安
全距离,线路过道是否有
保护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
十三、二十
四条;《建
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7、临时用电应采用TN-
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是
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
保护”要求,保护零线与
工作零线是否混接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
六、二十八
条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8、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
规 定 “一机、 一 闸、 一
漏、一箱”,电闸箱是否
有门、锁、防雨措施,电
线是否老化、破皮
9、潮湿作业现场照明应
按规定使用 36v 及以下
安全电压
10、大型模板、支架和
脚手架安装与拆除是否违
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二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 》 第 十
七、十八、
十九、二十
六、三十五
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
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
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11、大型模板存放应有
防倾倒措施
12、支架应经预压而投
入使用
13、脚手架是否按规定
设立剪刀撑
14、脚手架10m 以上应
按规定设置缆风绳
15、设备用电应按“一
机一闸一保护”安装,做
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
保护类手持电动工具是否
有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二、二十九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
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毕时是否拉闸断电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第九、
十六、三十
四、三十五
条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预应力张拉作业应
按 规 定 采 取 安全 防 护 措
施,千斤顶对面及后面应
禁止站人
17、外露传动部位是否
有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
应有防雨设施
18、乙炔瓶、氧气瓶等
危险品使用、存放应满足
有关规定
19、钢筋机械冷拉作业
及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护措
施
20、拌和机等设备作业
和检修应符合有关安全要
求
21、垂直升降设备是否
有验收合格证书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一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
五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2、架体附着装置是否
稳定牢固
23、设备承载不应超过
额定承载重量
25、吊笼出入口是否设
置防护设施
26、司机是否持证证上
岗;是否有联络工具且联
络是否畅通
27、塔吊基础是否符合
有关要求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一 、 十 二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十七、
十 八 、 十
九 、 二 十
五、三十五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 》 第 六十
一、六十二、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8、起重设施是否取得
准用证
29、轨道式起重机是否
设置有效限 位 或 保 险 装
置,作业时应使用夹轨钳
30、使用起重设备运送
人员时,起重臂下不允许
站人
31、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32、大型构件空中停留
时操作人员不允许离开
33、作业平台脚手板不
铺满或存在翘头板,是否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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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建设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查看资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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