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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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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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库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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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局
安全标准化证书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选矿安全规程》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尾矿库隐患自查清单----工信委
Ⅰ级隐
患
自查标
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监管部
门
资
质
证
照
尾矿库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
产活动。否则不得生产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
,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
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的尾矿库,可以不提
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
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工作管理能力。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获得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
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
从事尾矿库放矿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
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法》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
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够成事故隐患
的要采取可靠防泛治理错施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本着定时间、定人员、定负
责人三定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
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逐级
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四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
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
法》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培训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基础管理
从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
矿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
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
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在上岗前还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
培训教育。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
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
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
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
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
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
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基础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应保存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
三年以上。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
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的各岗位
、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矿山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
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
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
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
办〔2008〕202号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保险条例》
应急救援
安监局
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
积。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
置方案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
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
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
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应急
预案内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
定》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
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
定》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
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
定》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物资
安监局
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危险告知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
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
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
定》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
方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
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
安监局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卫生档案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
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
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
、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
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
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
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隐患排查与处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
库区环境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坝
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
、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
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
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
现
场
管
理
尾矿库安全
生产基本条
件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
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要使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过程监测,三等以下要进
行人工观测,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
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
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
的活动。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设备设施
尾矿坝
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无浑水渗出。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下游坡面及坝体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坝下游坡面不得有积水坑。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设备设施
尾矿坝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要按设计要求进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排洪及防汛
《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现
场
管
理
尾矿库安全
生产基本条
件
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
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尾矿库安全
生产基本条
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初期
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
数要求。
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
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排水构筑物、排水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的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断面尺
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洪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
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设备设施
排洪及防汛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现场作业 排放与筑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现场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应急物资 矿山企业要做好应急抢险人员、资金、物资的准备。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运行档案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尾矿库安全
生产基本条
件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
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
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楚排洪
口前水面漂浮物。
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严谨在排水井筒顶部封堵。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
一侧岸坡放矿。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
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矿山企业应当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并进行预案演练。
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
内水位)、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
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
国发[2010]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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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安全标准化证书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选矿安全规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尾矿库隐患自查清单----工信委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监管部门资质证照尾矿库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否则不得生产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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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