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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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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 年 3 月 20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公布,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
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以
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
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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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
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
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
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
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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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
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
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
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
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 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
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
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
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
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
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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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
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
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
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
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
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
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
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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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
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
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
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
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
资质认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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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
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
件 2、附件 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
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
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
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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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
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
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
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
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
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
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
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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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
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
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
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
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
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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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
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
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
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
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
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
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
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
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
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 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
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
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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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
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
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
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
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
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
摘要:

应急管理部规章X应急管理部发布-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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