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安全制度】-2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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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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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1-A
1 目的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控制以及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持员工身
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同时为了预防职业危害,提高员工的作业能力和生产效率,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2 行政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
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3 行政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
责职业健康隐患检查及治理。
2.4 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
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2.5 行政部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 工作程序
3.1 职业病的概况
3.1.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因素。本公司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物质主要有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危险品以及在工
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3.1.3 常见职业病: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2)氯气中毒;(3)二氧化硫中毒;(4)氨中毒;(5)
一氧化碳中毒;(6)二硫化碳中毒;(7)硫化氢中毒;(8)中暑;(9)噪声聋;(10)
化学灼伤;(11)金属烟热;(12)职业性哮喘;(13)棉尘病等 99 种国家法定职业病。
3.2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3.2.1 安全主任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
查。
3.2.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
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行政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
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2.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职业健康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
健康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4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
的职业健康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3.3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3.1 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
合同。
3.3.2 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
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
反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
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3.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4 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3.3.5 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
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
报、接受其监督。
3.3.6 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
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3.7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行政部应及时组织
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3.8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
行政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3.3.9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
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
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4 作业场所管理
3.4.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本
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岗位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焊锡作业岗
位等。
3.4.2 行政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联系对
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
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
3.4.3 行政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和记
录。
3.4.4 行政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
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3.4.5 生产部检维修时,应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
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4.6 行政部负责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
好情况的检查。
3.4.7 行政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3.5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3.5.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和
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健康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5.2 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
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行政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
办理。
3.5.3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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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号:AQ-BZH-031-A1目的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控制以及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持员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同时为了预防职业危害,提高员工的作业能力和生产效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职责2.1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2行政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3行政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责职业健康隐患检查及治理。2.4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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