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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综合安全】-0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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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10-04 0 0 116.49KB 5 页 1.6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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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一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
(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
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
受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
的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6、事故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职工事故调查
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等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四、医疗救治管理规定
1、员工因工负伤,可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其中员工患职业病的,应
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诊治。
2、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医疗期或转外地医院治疗,应由就医医院出具证明,经批
准同意后方可转院或适当延长。未经同意转院或延长治疗期的全部费用由工伤人员自
己支付。
3、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符合工伤申报条件的员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在杭参保需办理工伤认定的,事故发生分公司(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15 天内将申报材
料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负责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 天内向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地参保员工,由当地分公司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标签: #安全 #报告

摘要:

XX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三、职责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第二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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