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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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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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
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
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
“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
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50 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50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
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5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
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
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并于 1995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
内容是:
1、第 54 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 55 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 56 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 13 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 28 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 32 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
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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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2、从业人员的权利。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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