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DB3302T 1124-2021《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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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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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
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涉危企业)。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
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工业燃料等企业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规范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
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鉴定分类后属
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
者超过其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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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涉危企业
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在
其他生产环节中经常使用危险化学品,涉及混合加工、化学反应、喷涂、
电镀、金属热处理、电子加工、机械加工、环保处理、染整、清洗、制冷等生
产作业的工业企业。
2.4 作业区域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装卸等作业活动的场所。
2.5 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
厂房内使用(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物品性质及其数量,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可分为甲、乙、丙、
丁、戊类,详见附录 A1、A2。
2.6 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
性墙体。
2.7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8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9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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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的出口。
2.10 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 爆炸危险场所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事故风险,须采取防爆措施的
场所。
2.12 隔离储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
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13 隔开储存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
储存方式。
2.14 分离储存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2.15 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2.16 防火堤
易燃液态危险化学品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
延的构筑物。
2.17 中间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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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3 一般要求
3.1 涉危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
内容,通过科学合理布局、优化工艺和设备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
强教育培训、规范日常管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提高本单位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储存区域应合理布局,以降低危险化学
品泄漏、火灾、爆炸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储存区域布局,还应考虑对邻近企业、单位、
公众的安全影响。
3.3 涉危企业应通过减少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改用低风险危险物品、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操作等先进工艺,降低作业风险,提高本质安
全水平。
4 建筑布置与结构
4.1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涂装作业场所一般设置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内;如设置在多层建
筑物内,宜设置在建筑物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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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一建筑内的作业区域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应采用防火隔墙
(实体墙)进行分隔,实体墙上开设门洞的,应设置防火门。
4.3 危险化学品作业储存区域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宜采用实体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岩
棉、矿渣棉等不燃材料。
4.4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采用地上
敷设。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储罐区等。
4.5 甲类厂房 30 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4.6 作业区域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米。
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 米,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 米。
4.7 作业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单层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人时,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安全出口数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计算确定。
4.8 甲、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最
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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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和设备设施
5.1 不得使用相关政策法规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等的工
艺、设备。
电镀等使用酸性物质进行表面处理的涉危企业,不得使用硫化钠等
含硫处理剂进行尾气处理。
5.2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储存区域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
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按有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保证
设备的正常使用。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具备对影响安全的温度、压力、
液位等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测、监控功能。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储存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便于掌
握危险化学品作业、储存状况,并按相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单位信息共享。
视频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7天。
5.3 爆炸危险场所如需设置电气仪表、设备的,则电气仪表、设备和
输配电线路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5.4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动输送环节,不得采用无导除静
电性能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塑料油抽等。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等防静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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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相关操作人员应穿用纯棉面料等的防静电服。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不得使用铁制等可能产生火花的工
具。
5.5 涉危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配备相应类别的
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应与危险化学品数量及作业点位相适应;
消防器材位置及放置应便于取用。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储存区
域,每50 平方米不少于1具5公斤灭火器,且每个区域不少于2具。
5.6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特种设备及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相关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 涉危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为从业人员配备
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常见作业类别劳动保护用品选用参见附录 B。
6 仓库、罐区
6.1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危险特性,采用隔离、隔开、分离等方式进
行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标识。危险化学
品不得与其相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置见附
录C。
6.2 甲、乙类液体罐区宜设置在室外,其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
罐组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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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类液体桶装堆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
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甲、乙类液体罐区设置遮阳(雨)等附属设施时,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且不得影响应急处置。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等的储罐,应按相关规定设
防雷接地。
6.3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存放甲、乙类的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设置,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6.4 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安装通风设备,并
与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相联动。通风设备安装位置应利于泄漏气体排出。
6.5 甲、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漫坡、门坎、围堰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
施。
6.6 铝粉、镁粉、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等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如设置搁物架、使室内地面高出室
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仓库栈台防雨遮挡等。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
15 厘米以上。遇湿易燃、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应适当增加下垫高
度。
6.7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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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填沙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涉及甲、乙类液体的厂房、仓库,其污(雨)水管、沟不应与相邻厂
房、仓库的污(雨)水管、沟直接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6.8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装卸区宜相对独立设置,设有防槽罐车冲撞、
移动装置,配置应急处置器材。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具备静
电防护条件。
7 安全管理
7.1 涉危企业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非中文的还应具
有中文版本。
7.2 涉危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
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明确操作程序、控制指标、禁止事项、防护
要求、紧急处置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指定专人管理。
7.3 涉危企业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使之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程序及方法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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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工艺、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发生变更时,应重
新组织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记录应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
果等情况,并由本人签名确认。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7.4 涉危企业应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接受承保单位提供的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提高事故防范水平。
7.5 涉危企业进行可能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
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7.6 涉危企业如需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进行清洗作业时,应注意现
场通风、火源管控及挥发性可燃气体局部积聚,防止可能的燃爆风险伤害。
7.7 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时,涉危企业应安排现场监护人员。
7.8 危险化学品作业储存区域醒目处应张贴安全周知卡及其他安全
标志,明示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险特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周知卡至少应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险特性、防护用品、应
急措施,横版不小于 80cm×60cm,竖版不小于 60cm×90cm,并确
保准确、完整、清晰。安全周知卡样例见附录 D1、D2。
7.9 涉危企业应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视频查看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化
学品作业行为的安全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涉危企业每年至少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布置、设备设施、安全
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常用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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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涉危企业)。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工业燃料等企业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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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