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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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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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严重事故
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
继续使用的
01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典型情形
1.锅炉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锅炉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2.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3.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4. 气瓶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气瓶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
的。
5.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
安装、修理、改造的。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修理、改造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充装的。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制造的。
02 国家明令淘汰的典型情形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级及以上城市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
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
类目录组成,其中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
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如:淘汰 TQ60、TQ80 塔式起重机和
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等。
03 已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典型情形
1.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
2.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无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
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评估合格继续使用的。
3.气瓶使用达到《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设计年限,未按照规定经检验
或评估合格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01 未经监督检验的典型情形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02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典型情形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
2.电梯自行检测不合格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01 安全附件缺失或者失灵的典型情形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
的或者安装但失灵的。
02 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灵的典型情形
1.蒸汽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或者失灵的。
2.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2t/h 蒸汽锅炉未装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或者失灵
的。
3.快开门压力容器未装设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联锁装置联锁失效的。
4.电梯未按要求设置轿厢紧急报警装置、轿厢门防夹保护装置,安全钳、限
速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出入口处梳齿板,自动扶梯围裙板
防夹装置或者失灵的。
5.起重机械未按要求设置紧急停止开关、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防坠
安全器、高度限制器、制动器或者失灵的。
6.客运索道未按要求设置风速仪、紧急事故开关、脱索保护、超速保护、断
索保护或者失灵的。
7.大型游乐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带、安全压杠等乘客束缚装置,座舱舱门
锁紧装置、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
置或者失灵的。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带、防越程装置或者失灵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继续使用的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如果发生过事故),在未查清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
施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直接投用的。
2.特种设备有明显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的。
3.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01 超过规定参数使用的典型情形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温度超过设计或检验资料规定的压力、
温度的。
2.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超过允许充装量的。
3.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的。
4.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
过允许运行的速度、高度等使用的。
02 超过规定使用范围使用的典型情形
1.非防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用于需要防爆场所的。
2.货梯作客梯使用的。
3.非冶金起重机作为冶金起重机使用的。
4.压力容器、气瓶的盛装介质品种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对超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未经检验的进口气瓶进行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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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0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典型情形1.锅炉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锅炉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2.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3.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4.气瓶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气瓶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的。5.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6.场(厂)内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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