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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G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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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 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8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订历史
1994 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 7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1995 11日起施行。
2009 8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二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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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
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
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
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者其他形,参与民主
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
第九条 国务劳动行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大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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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范兴办产展经
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组织起就业和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类型的职业介绍,提就业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性别信仰不歧视
第十三条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国家规定的适合女的工种
得以性别由拒绝录用者提高对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人员、退现役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规定的,其规
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用未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单位用未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平等自、协则,违反法律、行
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时起,就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
部分的效力,其部分仍然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并具备以下条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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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期限无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当事人双方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最长不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在劳动合同中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被证不符合录用条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
(四)依法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应当提三十日以书面
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负伤医疗期满后工作也不用人单位行安
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任工作,经过培训者调整工作位,仍不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者生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
员的,应当提三十日工会者全体职工情况取工会者职工的意见,经劳动行
告后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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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业病或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
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三十日以书面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时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制人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者提劳动条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与企业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等事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职工代表大会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应当报劳动行门;劳动行自收集体合同本之日起
十五日内未提出议的,集体合同行生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
动合同中劳动条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
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
定其劳动定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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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企业点不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门批
准,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
(三)国劳动节
(四)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于生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过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延长工作时间
过三时,过三十六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施发生障,影响和公利益,必须及时修的
(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照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一)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分之一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分之二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分之三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宏观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和经济益,依法自主定本单位的工资分
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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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体标准、自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合参列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赡养最低生活
(二)社会平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式按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
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过程中的事减少职业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入生
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必要的劳动护用
,对事有职业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遵守安全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理人员指挥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安全和
的行为,有权提出、检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职业和处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有关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进行统、报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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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女职工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劳动度的劳动和其他
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得安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劳动
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得安女职工在怀孕期事国家规定的第三劳动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事的劳动。对怀七个月以的女职工,得安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假。
第六十三条 得安女职工在哺乳周岁婴儿事国家规定的第三劳动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事的其他劳动,得安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得安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国家规定的第四劳动度的劳
动和其他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和工作能
第六十七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培训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鼓励和支持有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根据本
单位实际,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定职业分,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行职业资证书制度,
备案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立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
患病、工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受能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逐步行社会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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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
(二)患病负伤;
(三)伤残或职业病;
(四)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收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并负使
会保险的责任。
社会保险监督机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的收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监督机立和职能法律规定。
组织和个人用社会保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公共福利施,为劳动者休息、休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依法请调仲裁、提起诉讼
以协商解决。
解原则适用于仲裁诉讼
第七十八条 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本单位劳动争议调委员会请调解;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劳动争议
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不服的,人民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立劳动争议调委员会。劳动争议调委员会职工代表、用
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委员会主任工会代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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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代表、同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行代表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
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不服的,以自收到仲裁裁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
提起诉讼。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成的,当人民政府劳动行门可
以组织有关各协调处理。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裁不服的,以自收到仲裁裁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必要的资对劳动场进行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证件公执法遵守有
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在各自职责范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
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门给予
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行门给予,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形之一的,劳动行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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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文库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订历史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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