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安全文库】52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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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16 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 2009 年5月2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
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
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
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
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
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
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
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
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
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
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
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
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
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
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
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
资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
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
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
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
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
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
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
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
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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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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