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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22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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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
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 2007 61日起施行。
2020 7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
止。
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 2006 11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6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
2020 7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
12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公布)予以废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共有七章四十六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
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
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是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求的规定,有八条。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
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
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
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
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
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械
电气液压系统原)、产品质量合、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有
关型式试验合等文件。
第三章
第三章是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相关事的规定,具体有五条。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
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力。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 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
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
工。

标签: #安全 #文库

摘要: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止。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废止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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