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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22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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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
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 2007 61日起施行。
2020 7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
止。
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 2006 11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6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
2020 7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
12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公布)予以废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共有七章四十六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
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
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是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求的规定,有八条。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
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
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
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
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
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械
电气液压系统原)、产品质量合、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有
关型式试验合等文件。
第三章
第三章是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相关事的规定,具体有五条。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
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力。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 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
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
工。
动作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施工所在地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
使用单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
书号、施工地、施工方、施工日期,证作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
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执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30 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
使用单位。
第四章
第四章是对起重机械使用规范的规定,具体有十二条。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
理使用登记
动作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理使
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
(三)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从事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防事故的
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运行机构、
等进行日,并做出记录
(六)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具、吊具,加强日安全检查和维,保证具、
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监督检验证、安装技术文件和资、使用和
护说明
(二)安全保的型式试验合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长不超过 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期按照相应安全
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个月前,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动作的起重机械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期等要求使用所在地检
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
(三)具有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
起重机械进行日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承租使用下起重机械:
(一)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的。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业指导书,按照拆业指导书的要求
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废并采取体等销毁措施:
(一)重事故隐患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
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第五章是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务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有四条。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
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等行政执法人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守、
坚持原则、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当地人和有关部门支
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当地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六章是对相关规行为的法律责的规定,有九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或者第二规定的,责令改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30
到原登记部门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2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2
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规定的,责令改2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的,责令改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要求,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法行为的,按照其
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等行政执法人在工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
第七章
第七章是整个文件的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
包括其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含义是:
改造,是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系统使
原性能参数与技术发生的活动。
维修,是有主要部件、系统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但不改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标的修理活动。
维修,是或者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系统,但不改
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7 61日起实施。

标签: #安全 #文库

摘要: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止。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废止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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