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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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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General
rul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4-25发布 2017-06-01实施
发 布
环 境 保 护 部
i
目 次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1
3术语和定义..................................................................................................................................2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监测方案制定..............................................................................................................................3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8
7信息记录和报........................................................................................................................10
8监测管理.................................................................................................................................... 11
ii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4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6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
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
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2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1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重点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
的重点排污单位。
3.3
外排口监测点 emission site
指用于监测排污单位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
废水)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
3.4
内部监测点位 internal monitoring site
指用于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或监测工艺
过程中影响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的监测点位。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
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
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
及相关准备工作。
4.2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废水排放量大于 100 /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4.3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
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3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4.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
量控制。
4.5 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 监测内容
5.1.1 污染物排放监
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5.1.2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
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1.3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
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5.1.4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
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排放监
5.2.1.1 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
a 单台出力 14MW 20t/h 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b) 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
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c) 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d) 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a) 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b)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c) 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5.2.1.2 监测点位
a 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
4
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
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b) 内部监测点位设置: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
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
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
5.2.1.3 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
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
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
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
指标;
b)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
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5.2.1.4 监测频次
a)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
监测频次:
1)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b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
应同步监测。
表 1 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排放口
其他排放口的监测指标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季度
半年
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半年
5
: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c)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
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5.2.1.5 监测技术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
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
技术。
5.2.1.6 采样方法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废
气自动监测参HJ/T 75HJ/T 76 执行。
5.2.1.7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
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
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
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
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5.2.2 无组织排放监
5.2.2.1 监测点位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
准及 HJ/T 55HJ 733 等执行
5.2.2.2 监测指标
按本标准 5.2.1.3 执行。
5.2.2.3 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
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
测。
5.2.2.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 5.2.1.5 执行。
5.2.2.5 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55HJ 733 执行。
5.2.2.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6
5.3 废水排放监测
5.3.1 监测点位
5.3.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5.3.1.2 内部监测点位
按本标准 5.2.1.2 2)执行。
5.3.2 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
的污染物指标
b)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
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其他要求按本标准 5.2.1.3 执行。
5.3.3 监测频次
5.3.3.1 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
按本标准 5.2.1.4 1)执行。
5.3.3.2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
浓度同步监测
表 2 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
季度~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季度
: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5.3.3.3 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 5.2.1.4 3)执行。
5.3.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 5.2.1.5 执行。
5.3.5 采样方法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91HJ/T 92HJ 493HJ 494
HJ 495 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
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T 91 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 HJ/T 353
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
5.3.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7
5.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1 监测点位
5.4.1.1 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 GB 12348 执行。
5.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 “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 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5.4.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
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
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 HJ 2.1HJ 2.2HJ/T 2.3
HJ 2.4HJ 610 等规定。各类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按HJ/T 91HJ/T 164HJ 442HJ/T 194
HJ/T 166 等执行。
5.5.2 监测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
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5.5.3 监测频次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
次按照要求执行。
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
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
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
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5.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 5.2.1.5 执行。
5.5.5 采样方法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91HJ/T 164HJ 442 等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194 等执行。
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166 等执行。
5.5.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标签: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Self-monitoringtechnologyguidelinesforpollutionsources—Generalrul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4-25发布2017-06-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i目次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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