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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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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426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71日起施行。1999
7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
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
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
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法行为,任何
位和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
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培训和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业高中、技工学及中专以上学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
种作业,经考核发证机关同,可以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
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质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
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和审核两部分。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户籍在地
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60 内组织
特种作业操作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和实操作考试两部分。不及格
的,1。经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
结束10 工作日公布考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户籍
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件、
件、体检证、考合格证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5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
交申请材料的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理的定。出受定的,应当当
出受定;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的,应当当或者5工作日
次告申请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知的,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被受理。

标签: #安全 #管理 #技术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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