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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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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426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71日起施行。1999
7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
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
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
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法行为,任何
位和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
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培训和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业高中、技工学及中专以上学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
种作业,经考核发证机关同,可以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
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质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
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和审核两部分。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户籍在地
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60 内组织
特种作业操作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和实操作考试两部分。不及格
的,1。经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
结束10 工作日公布考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户籍
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件、
件、体检证、考合格证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5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
交申请材料的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理的定。出受定的,应当当
出受定;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的,应当当或者5工作日
次告申请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知的,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被受理。
第十条对已经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20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
核发证机关审后,予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信息发生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提
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3年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可以至每 61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由申请人或者
人的用人单位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的健康证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合格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
要的安全培训并考合格。
安全培训时不少于 8学时,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
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完
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章操作造成重后或者有 2以上章行为,并经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安全培训考合格后
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职守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
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发现其具有本规
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法应当予行政处罚的安全
生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社会公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不得再次申请特种
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特种作业岗位 6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
作考,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
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质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的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
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
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制、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制、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造、涂改转借转让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造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和复审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警告,并1
以下的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可以并2万元以下的款。
煤矿企使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制、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警告,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警告,并1000 以上 5000 以下的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警告,并2000 以上
10000 以下的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
规定予行政处罚。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统一制定,同级人民政府物价批准行,证工本由考核发证机关列
同级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合本区实,制定实施则,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0 71日起施行。1999 712 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同时废止。
特种作业目录
1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行、维护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
进网作业)。
1.1 压电工作业
指对 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行、维护造、施工、
调试试验绝缘工、器具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 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行安调试行操作、维护
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爆电气作业
指对种防爆电气设备行安、检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接与热切割作业
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工的作业(不《特种设备安全监
》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接与热切割作业
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状态而接与
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气割碳弧埋弧护焊等离子弧
束焊激光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接时施一定压力成的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摩擦压焊、超声波等作业。
2.3 作业
使比母材熔材料将焊件和料加热到高于料熔
材熔度,液态钎润湿母并与互扩散而实现
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作业、电阻作业、作业、浸渍钎作业、作业
包括烙铁钎作业。
3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准面 2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设作业
从事越架架设或除的作业。
3.2 维护除作业
从事安维护除的作业。
适用于用专用设备物内装修电力电信线路架设,高
道架设,小型空维修种设备设施与广设施的安
以及从事、设备设施除作业。
4作业
指对大中设备行操作、安理的作业。
4.1 设备行操作作业
指对生产经营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设备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化、化工、天然化、)生产业,机械类(工、
理、)生产业,(造、速冻冷冻品、)
业,农副产品(屠宰肉食工、水产工、)生产业,仓储类
(速冻工、)生产经营业,输类(冷藏)经营业,(电信
)经营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设备行操作
作业。
4.2 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 4.1 所指制设备机、件及相关行安调试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设备的安调试检、维修和故理,证本设备
安全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共生、生的坑探矿井建设、过程中的等作业。
5.2 煤矿井作业
在煤矿井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统的安调试检、维修证其安全行的作
业。
适用于与共生、生的坑探矿井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作业。
5.4 煤矿瓦斯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设施的完好及通瓦斯情况
规定填写各录,及时理或发现的的作业。
适用于与共生、生的矿井建设、过程中的煤矿井瓦斯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检生产作业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检
并督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设备人员、矸石物料,并负责检和录的作
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机,包括立井立井机,暗斜机以及露天
山斜坡卷扬的提机作业。
5.7 煤矿机(机)操作作业
工作工作操作机、机,从事装煤工作,
机、检和录,机、机安全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过程中的机、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
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行的作业。

标签: #安全 #管理 #技术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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