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6-04 0 0 34.5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L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
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
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
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
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
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
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
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
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
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500 万元定资产 400 万元
  (二)有展工作相适应的定工作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3年以且没法行为记录
  (四)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 25 名以安全评价,其中一级安全评价20%二级安全评价
师 30%照不少于安全评价师 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安全评价
注册安全工程其申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
,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安全评
和注册安全工程资格,并具有所申业务相适应的级专业技术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300 万元定资产 200 万元
  (二)有展工作相适应的定工作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条件。
  (三)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 16 名以安全评价,其中一级安全评价20%二级安全评价
师 30%照不少于安全评价师 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安全评价
注册安全工程其申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
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安全评
和注册安全工程资格,并具有所申业务相适应的级专业技术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一条 申请甲级资质,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对申请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进审以定是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日起 20 日内
成审核工作,并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照本规定
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 20 日内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
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条 申请乙级资质,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 5 日内对申请
提供的证明材料进审并定是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日起 20 日内
成审核工作,并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审核报告和证明材
料后,应当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 20 日内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
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式样见附件 2),自颁发资
质证书日起 30 日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
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
形式、现合审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否符合规定要行的审
  现,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
  合审,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及其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应当指两名以工作人员行现所需时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
  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 1 年以,需要加业务范围的,应当照本
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 9 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加业务范围的程序照本规定第一条、二条、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
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发。
  六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3年。资质证书有需要期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合格予以办
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手续
  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日起 30 日内向原
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化的。
  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届满未申请期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依法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的。
  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
制。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遵循客观公正、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道德,依法
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的安全评价结
担法律责
  评价对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化的,评价对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行安全评价的,由评价对对其产
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
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确评价对、评价范围以及双方权利务和责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
导性标准收费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
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导意见,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的技术秘密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
  (七)同时在两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法、规行为。
  第二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评价对场勘查记录影像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
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从业人员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
品。
  第二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安全评价活
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见附件 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六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应当加必要
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七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
安全评价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
公平、公正的原则,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
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建立“黑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全安全评价的申
、投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人的申、投举报,并依法理。
  第三一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评价对认后,分别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安全评价机构核的要内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期内展相应活动的,核相应的业务范围;
定期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理。
  第三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任何形式保护制外评价机构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展正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用或者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   则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
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
理。
  第三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用资质证书、使伪造
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警告,并2万元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警告,并1万元2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届满未办理期或者未经批准自从事安全
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的规定处罚
  第三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并1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年,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人依法
理:
  (一)从业人员不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际情况,或者评价报告存疏漏但尚
损失的;
  (三)未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的技术秘密秘密的;
  (五)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严重影响
的;
  (六)未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规定要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虚假或者虚假评价报告不构成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法所得在 5000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以下的
法所得或者法所得不5000 的,单处或者并5000 2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人员5000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人损害的,与被评价对承担连带赔偿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L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

展开>> 收起<<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doc

共11页,预览1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34.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04
/ 11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