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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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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 2015 1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7
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3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一、总则
(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
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3.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
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
1.矿山主体工程。
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
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2.矿山安全设施。
矿山安全设施是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
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
设施。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
本目录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
3.基本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
4.专用安全设施。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
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划分原则。
1.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
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
设施。
2.相对独立存在且不具备生产功能,只为保护人员安全,防止造成人员伤
亡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性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
专用安全设施。
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
4.主体设备自带的安全装置,不列入本目录。
5.为保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设施,属于职业
卫生范畴,不列入本目录。
6.地面总降压变电所不列入本目录。
7.井下爆破器材库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等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使用和监管,不列入本目录。
8.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
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中列支。
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安全出口。
(1)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
的安全出口。
(2)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3)采场的安全出口。
(4)碎站、装矿水平的安全出口。
2.安全通和独立回风道
(1)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2)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3)水泵房的安全通
(4)碎硐室、变()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5)井的安全查通
3.人行缓坡段。
(1)各类含平巷、巷、井、斜坡道等)的人行
(2)斜坡道缓坡段。
4.支护。
(1)支护。
(2)含平巷、巷、井、斜坡道等)支护。
(3)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侧帮部结构等的支护)。
(4)硐室支护。
5.保安矿柱。
(1)矿柱。
(2)保安矿柱。
(3)中段(分段)保安矿柱。
(4)采场柱、保安柱等。
6.治水
(1)流改工程(导流、明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沟排洪沟)、防洪堤
(3)地下水疏/工程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水闸门、水仓
疏干设备、防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4)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露天坑底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包括
露天坑底假底坑底回填等)。
(5)热水疏水系统
7.井提升系统
(1)装置,包括制动系统系统闭锁装置等。
(2)钢丝绳(包括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隔离钢
丝绳连接或固定装置。
(3)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钢罐道钢轨罐道钢木复罐道等。
(4)升容器。
(5)摇台或其他承接装置。
8.井提升系统
(1)装置,包括制动系统系统
(2)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3)升容器(含箕斗、矿和人)。
9.井提升系统(包括钢丝绳罐道轿厢系统等)。
10.带式输送机系统各种闭锁机械、电保护装置。
11.排水系统
(1)水仓、井底水仓接力排水水仓
(2)水泵房接力泵房各种排水水泵排水系统
(3)排水沟
12.风系统
(1)专用进专用进
(2)专用回风专用回风
(3)主通风机系统
13.供、电设施。
(1)矿山供电电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地表井下供电电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等
(3)设备类型
(4)压供电中性点接式。
(5)压电
(6)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电设施。
(7)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设施。
(8)压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9)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10)牵引变电所电保护设施、牵引网络安全措施。
(11)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的安全措施。
(12)设有带设备的电气硐室的安全措施。
(13)照明设施。
(14)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二)专用安全设施。
1.罐笼升系统
(1)梯子间及安全护
(2)井口和井下马头门的安全门、阻车器和安全护
(3)绳隔离保护设施。
(4)防过、防过、防设施。
(5)钢丝绳罐道时各中段的稳罐装置。
(6)升机房内盖板梯子和安全护
(7)井口门禁系统
2.箕斗升系统
(1)井口、装载站卸载站的安全护
(2)绳隔离保护设施。
(3)防过、防过设施。
(4)升机房内盖板梯子和安全护
3.井提升系统
(1)罐笼升系统安全设施(见罐笼升系统)。
(2)箕斗升系统安全设施(见箕斗升系统)。
(3)合井中的安全隔离设施。
4.井提升系统
(1)跑车装置。
(2)井口和井下马头门的安全门、阻车器、安全护挡车设施。
(3)人行轨道的安全隔离设施。
(4)梯子扶手
(5)躲避硐室
(6)车断绳器。
(7)轨道措施。
(8)升机房内的安全护梯子
(9)井口门禁系统
5.斜坡道无轨
(1)躲避硐室
(2)卸载硐室的安全挡车设施、护
(3)人行巷水沟盖板
(4)系统
(5)井口门禁系统
6.带式输送机系统
(1)设备的安全护
(2)安全护
(3)梯子扶手
7.井提升系统
(1)梯子间及安全护
(2)梯间梯子间进口的安全防护
8.输系统
(1)载站卸载站的安全护
(2)人行巷水沟盖板
9.力油储硐室
(1)硐室口的防门。
(2)栅栏门。
(3)电措施。
(4)防爆照明设施。
10.碎硐室
(1)设备护梯子和安全护
(2)卸车卸的安全挡车设施。
11.采场。
(1)空区及其他危险区域探测封闭隔离或设施。
(2)地下原地出采矿和原地爆破出采矿的防工程溶液渗透的监
系统
(3)原地出采矿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护及治理措施。
(4)自动作业采的安全门。
(5)爆破安全设施(含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6)工作面人机隔离设施。
12.人行井与井。
(1)梯子间及防护隔离栅栏
(2)井口安全护
(3)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4)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5)井口格筛
13.供、电设施。
(1)避灾硐室供电设施。
(2)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3)硐室门、防门、栅栏门。
(4)保护等电位联接设施。
(5)牵引变电所地设施。
(6)硐室照明设施。
(7)地面建筑物防设施。
14.空气热及
(1)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2)辅助风机
(3)局部通风机
(4)风机口的安全护和防护
(5)阻燃风筒
(6)构筑物(含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
(7)梯子间
(8)井井口和马头的安全护
(9)严寒,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笼井、箕斗井、合井和井等)设
置的防设施;用于进的井口和巷道硐口(专用进井、专用进风平硐
用进风斜井、罐笼井、合井、井、井、斜坡道等)设置的
空气设施。
(10)地下高温矿山制设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设施、地下制冷站设施、
路及设施等。
15.排水系统
(1)制设施。
(2)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变电所)入口的防的防
门。
(3)水泵房及变电所盖板、安全护(门)。
16.填系统
(1)路减压设施。
(2)装置。
(3)路排气设施。
(4)填搅拌站内及井下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包括物料输送机和其
他相关设备、砂浆池砂仓等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
(5)填系统事故
(6)采场充填挡墙
17.地压、位移测系统
(1)地表变形、塌陷测系统
(2)坑内、应变监测系统
1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救系统
(5)救系统
(6)信联络系统
19.系统
(1)防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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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3月1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一、总则(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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