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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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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6 - 01 发布
2022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44/ 2367202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5
6 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 12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3
8 实施与监督 ......................................................................... 14
DB44/ 2367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
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516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291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DB44/ 23672022
1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
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
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气相色谱-质谱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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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
污染源。
[来源:GB 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有修改]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有修改]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4]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者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者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5]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
注: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
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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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
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8,有修改]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泡点蒸气压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9,有修改]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液体镶嵌式密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0,有修改]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1]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
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2]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者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3]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
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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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
施。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工业建设项目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0]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应符合表 1 的排放要求。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
2
2
苯系物1
40
3
NMHC
80
4
TVOC 2,注 3
100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收集的废中 NMHC 初3 kg/h 时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当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
率不应当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较生产工艺设备做到先启后停。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
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当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度,应按公1)换基准含氧量为 3%气污染物基准放浓度。用锅
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
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
准规定执行。
O
O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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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
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以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
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
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
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以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当执行各排
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
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范围与时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按照本文件
规定执行。重点地区的企业应符合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VOCs 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通用要求
5.2.1.1 VOCs 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
5.2.1.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
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1.3 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 5.2.25.2.3 5.2.4 规定。
5.2.1.4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 3.7 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且储罐容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
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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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
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
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
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
措施。
5.2.3.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
一:
a) 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
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第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
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 浮顶
浮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浮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当有破损;
b)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
c)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当采取密封措施
d)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当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 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 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当浸入液
下。
5.2.4.2 固定顶罐
固定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固定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
b)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
c) 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 维护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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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5.2.4.15.2.4.2规定,应当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停止使
用。如延迟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应当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VOCs 物料时,应
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5.3.1.2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
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5.3.1.3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当符合 5.3.2 规定。
5.3.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5.3.2.1 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罐底部高度
应当小于200 mm
5.3.2.2 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的,装载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
a) 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
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b) 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5.3.2.3 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单一500 m3的,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 kPa但<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 m3的,装载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
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b) 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 涉 VOCs 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5.4.1.1 物料投加和卸放
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设施、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摘要:

ICS13.040.40CCSZ60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367—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01发布2022-09-01实施发布DB44/236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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