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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2022发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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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废止的强制性条款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
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
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时,可采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4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6
3.2.15
一、二级耐火级厂房(仓库)的人平屋顶,其面板的耐火极分别不应于 1.50h
和 1.00h。
7
3.3.1
除本规范另有外,厂房的数和每个火分区的最大许建筑面应符表 3.3.1
的规定。
8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9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0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
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
12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
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3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与其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出口。隔上需开设相互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15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30m
16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
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17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内。
18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3.5.1 的规定。
19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20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1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
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2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3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
设置隔油设施
24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
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5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
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26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
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7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
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8
3.8.2
每座仓库的安出口于 2 个,当一座仓的占不大 300m2,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
29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
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0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1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2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33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两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2.1 的规定。
34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35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
于表 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
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确定。
36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
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 0.2m,且应为 1.0m~2.2m,在
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
离装置。
37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
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
时,应按表 4.3.1 的规定增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 的规定
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
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 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8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千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直径的 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 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
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
39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3.3 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 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广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l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3气态氧。
40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8
的规定,与表 4.3.8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41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
筑等的防火间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与表 4.4.1 未规定的他建的防火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42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43
4.4.5
I、II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4.5 的规
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 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44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5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6
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1.00h。
47
5.2.2
民用建筑之间火间距应小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火间距,应符
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48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
3.5.3 条第 4.2.1 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9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应符合 5.3.1 的规定。
50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
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
于 1.00h,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
其耐火极限不 3.00,并应符合规范 6.53 条的定;与中相连的门窗,
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
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1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
52
5.3.5
总建筑积大于 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
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
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尊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 6.4.12 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
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
内。
54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
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
55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
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
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6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
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57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
医院和疗养院房楼内邻护单元之采用耐火极限低于 2.00h 的防火隔
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8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
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9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
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
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
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
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
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
的规定进行分隔。
61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
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
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
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62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
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
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
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
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的容量应合现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GB 50041 的规。油变压
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
63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65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总容积不大于 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不大于 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5.4.17 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66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
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
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
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67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
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
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68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
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
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
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69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
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²;对于其
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
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
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
70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 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
数不应超过 400 人。
71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
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
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
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
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
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
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72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
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
度应符合表 5.5.18 的规定。
73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
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
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
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
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
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
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
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m²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
于 0.5 人/m²计算。
74
5.5.2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
(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
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
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并和设备间的门不
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
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
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75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间服务的理单不应超过 2 个,其面积应按个护单元不小于 25.0m²确
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
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
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
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的净面不应于 12m²,难间可利疏散楼梯间的或消防
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
面具。
76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77
5.5.26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
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78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29 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
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2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
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79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
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
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
应小于 1.0m。
80
5.5.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 条
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81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
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低于 0.50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m 以上。
82
6.1.2
防火墙横截面线水平离天端面小于 4.0m,且天端面为可燃性体时,应
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83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4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
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85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
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
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6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
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87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
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于开宽度的挑檐;当室内置自动喷灭火
统时,上、下口之间实体高度不于 0.8m。上、下层开口间设置实
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筑的防火璃墙耐火完整性不于 0.50h。外窗耐火完整性不
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
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
要求。
88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
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9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
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
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0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
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
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1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
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
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2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
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
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93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
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乙类厂房,其封闭
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94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6.0m²;住宅建筑,不应
小于 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
摘要: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废止的强制性条款序号条款号内容1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2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2.7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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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2022发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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