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307-202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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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307—202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
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with power genera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3-08-29 发布 2023-09-3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307—2023
i
目 次
前 言.....................................................................................................................................................................ii
1适用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4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 .................................................................................................................. 2
5检查前的准备 .................................................................................................................................................. 4
6检查过程 .......................................................................................................................................................... 5
7检查结果的处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检查任务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业经验值和核查方法 ..................................................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炉温热电偶测量偏差查验的原理、方法与结果判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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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防控垃圾焚烧等
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
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
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同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8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9月30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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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
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
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环监〔2016〕55 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50 号)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 号)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 第 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场监督检查 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现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简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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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
检查要素 inspection element
实施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对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
3.3
自行监测方案 self-monitoring scheme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基本情况所制定的包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
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3.4
自动监测设备 automatic monitoring devic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
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和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
4 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
4.1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
4.2 检查要素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见表 1。
表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
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
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
1-1-环境影响评价责任
1-2-“三同时”责任
1-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1-4-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
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
2-1-入炉垃圾特性
2-2-炉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2-4-工况标记和运行时长
2-5-设施运行参数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1-烟气净化
3-2-恶臭污染物治理
3-3-废水收集和处理
3-4-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
3-5-噪声污染防治
4-污染物排放情况
4-1-烟气污染物排放
4-2-恶臭污染物排放
4-3-废水排放
4-4-固体废物转移
4-5-噪声排放
5-自行监测情况
5-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
5-2-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
5-3-自行监测数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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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 检查任务
4.3.1 检查任务包括排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参见附录 A中表 A.1)、是否存在违反管理性规定
的情形(参见附录 A中表 A.2)、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情形(参见附录 A中表 A.3)。
附录 A中表 A.1 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涉嫌环境违法情形、依据;附录 A中表 A.2
列出的部分情形并未违反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但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达标能力或监测数据
质量;附录 A中表 A.3 列出的情形尚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的管理性规定,不足以支撑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行政处罚或下达有关整改的行政命令,不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
4.3.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检查目的、检查线索、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因素,选取全部或部分
检查要素作为检查任务。
4.4 检查流程
4.4.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见图 1。
图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
4.4.2 开展检查时,应注意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自行监测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保证取证主体
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形成全面客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避免出现只提取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为孤证、取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
4.4.3 开展检查应促进监管、执法和帮扶的衔接,切实发挥发现并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和帮扶检
查对象提升运营水平、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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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检查前的准备
5.1 一般要求
5.1.1 为保障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检查前需做好以下准备:
a) 人员:成立检查组,做好分组安排,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工艺、污
染防治、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领域的专家;
b) 文件:熟悉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整理检查线索,准备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
c) 装备:准备视听资料取证器材、移动执法装备、实时通信设备,以及相关的仪器仪表。
5.1.2 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以下资料,以了解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的基本情况:
a) 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
评估报告;
b) 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对象提供的排污单位基
本情况、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应按 HJ 1039 的要求整理;
c) 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
5.2 检查线索
5.2.1 检查前,检查组可对照附录 A中表 A.1~表 A.3 整理检查线索:
a) 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2) 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内容;
3) 检查对象能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b)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
1) 烟气停留时间;
2) 垃圾焚烧炉的正常工况时长,以及工况标记的次数和时长。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
1) 螯合剂、氨水/尿素、生石灰/熟石灰、活性炭、絮凝剂、次氯酸等环保耗材的实际用量;
2) 渗滤液、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产率。
d) 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2) 污染物排放与行业经验值(参见附录 B.1)的相符性。
e) 自行监测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
1) 自行监测是否按照 GB 18485、HJ 819、HJ 1205、HJ 120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
证的要求开展;
2) 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否可靠。
5.2.2 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对照附录 A开展自评,再结合自评结果整理检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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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检查过程
6.1 一般要求
6.1.1 检查信息的获取与核实可采用听取陈述、现场查看、核查文件或数据、抽检等方式。
6.1.2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通过询问检查对象的方式来补充获取检查信息,以增强对检查对象及检
查要素的了解;检查对象可在询问过程中列举事实、理由和证据,对有关情况进一步陈述、说明、解释
和申辩。对于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查。
6.1.3 检查过程中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收集、保存或固定相关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遵
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规定的要求。
6.2 听取陈述
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检查对象自主陈述项目概况、检查要素概况的方式来获取检查信息。检查对象提
交的各类文件和数据属于自主陈述的一部分。
6.3 现场查看
6.3.1 检查组可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现场查看以下内容:
a)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施布局、厂容厂貌,以增强对检查对象的了解;
b) 制度落实与责任履行有关的公示牌、标志牌、防护措施等,检查责任履行是否到位;
c)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包括垃圾预处理措施和入炉垃圾物理尺寸、垃圾焚烧炉的外观,以及炉
内燃烧情况等,检查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稳定性;
d)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与布局、环保耗材计量与输送、生活垃圾贮
存设施(垃圾池)的密闭性、焚烧炉停运期间的除臭措施、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以及各类固体
废物的收集、贮存场所及厂内处理情况等,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备性以及运行的正常性;
e) 自行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采样措施、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
等,检查自行监测的规范性。
6.3.2 检查组现场查看时,可将实际情况与 GB 55012、附录 B.1 中行业经验值比较;差异较大时,宜
调查原因。
6.3.3 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查看要点应遵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的
要求。
6.4 核查
6.4.1 检查组可通过核查文件的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核查以下文件:
a)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入炉垃圾特性检测报告、烟气停留时间核算文件、焚烧
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报告、焚烧炉工况标记的证明文件,以及操作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设备检修记录、环保耗材采购凭证、环保耗材的品质
自检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焚烧飞灰厂内处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含电子联单),
以及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的台账等;
c) 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烟气排放监测报告、恶臭污染物监测报告、焚烧飞灰厂内处
理产物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报告等;
d) 自行监测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手工监测的结果报告、信息记录、信息报告,以及自动监测设
备的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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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4.2 检查组可通过核查数据和监控视频的方式来进一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核查以下内容:
a)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和监控视频,包括入炉垃圾计量数据、投料口监控视频、进料
斗挡板的开闭情况、给料器的行程、垃圾焚烧炉的配风量、炉膛温度、余热锅炉蒸发量、辅助
燃料的投入量等;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类环保耗材的实时用量、累计用量,以及袋式除尘
器的压差等;
c) 自动监测情况的相关数据,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及数据标记内容、自动监测设备日志等;
d)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了工况参数、用水用
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的,仪表和传
感器设备的相关数据列入核查内容。
6.4.3 检查组可参考附录 B.2 给出的方法,基于获取的文件和提取的数据核算关键指标,检查环境管
理台账记录的真实性以及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生产运行阶段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
噪声的自行监测应遵循 HJ 1205 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
响自行监测的,应遵循 HJ 1205 和HJ 1209 的规定。
6.4.4 检查组可参考附录 B.3 给出的方法,基于提取的数据,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
据标记规则》的规定,核查焚烧炉工况标记的真实性。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的核查应遵循《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规定。
6.5 抽检
6.5.1 检查组可通过技术指标抽检、即时采样监测等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
a)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抽检;
b) 对垃圾焚烧炉炉温热电偶测量准确性进行抽检;
c)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现场即时采样监测。
6.5.2 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的抽检应遵守 HJ 75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技
术指标的抽检应遵守 HJ 355 的规定。
6.5.3 对垃圾焚烧炉炉温热电偶测量准确性的抽检可参照附录 C的方法开展。
6.5.4 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监测点位、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
控制等内容应遵守 GB 18485、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
7 检查结果的处理
7.1 对于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环境违法情形,检查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指南》等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检查组应保存证据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查对
象,督促检查对象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7.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以改进的情形,不作为环境执法依据,检查组应从帮扶角度给出改进建议。
7.4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做法,检查组可予以记录,在征得检查对象同意后可用作监督执法宣
贯培训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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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检查任务
A.1 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违法情形
表A.1 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的涉嫌环境违法情形、依据,给出了除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外关键证据的提取建议。表 A.1 的依据中还列出了与法律执行有关的部分管理
性规定。表 A.1 中的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为准。
表 A.1 涉嫌环境违法的情形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 问题情形 依据 关键证据建议
1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1- 环 境
影响评价
责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
准的书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物证和视听资料。
2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1- 环 境
影响评价
责任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
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建设的书证,拒不
执行的物证和视听资料。
3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1- 环 境
影响评价
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生
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
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
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
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等书证,工艺或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物证和视听资料。
4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2-“三同
时”责任
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
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等书证,未保证“三同时”
的物证和视听资料。
5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2-
“三同
时”责任
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
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等书证,未落实“三同时”
责任的物证和视听资料。
6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3- 环 境
保护责任
制度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第六十四条;原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法
(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
4号)。
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
7
1- 制度落
实和责任
履行情况
1-3- 环 境
保护责任
制度
未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
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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