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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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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
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Railway, ship, aerospace and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20-03-27 发布 2020-03-27 实施
i
................................................................................................................................................. ii
1 适用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5
4 重点管理排污单 ......................................................................................................................... 7
5 简化管理排污单 ....................................................................................................................... 4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 7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填报参考表 ............................ 9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参考表.................................................................. 10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10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11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11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120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 ................................................. 128
ii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
护部令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
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
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2020 03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03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制造业排
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
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子工业》HJ
103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
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镀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5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环大气〔201953 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railway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高速动车组制造、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窄轨机车车辆
制造、高铁设备和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和配件制造、其他铁路运
输设备制造和铁路运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3.2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排污单位,包括地铁车辆制造、轻轨车辆制造、单轨车辆制造、
城市有轨电车制造、磁浮车辆制造和城市轨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3.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ships and related devic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事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
6
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改装、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制造、船舶回造
船厂修理。
3.4
航空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viation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航空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飞机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运动航空器制造和民用航
空器及器材回生产厂修理。其中飞机制造是指在大气同温层以内飞行的用于运货或载客,用于国防
以及用于体育运动或其他用途的各种飞机及其零件制造,包括飞机发动机的制造。
3.5
航天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erospace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航天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航天相关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
3.6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事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
列明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
3.7
涂装 coating
指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包括电泳、喷漆、粉末喷
涂、浸涂、辊涂、淋涂、刷涂等涂装方法
3.8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ting industry
指有涂装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涂装排污单位和涉及涂装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
括已有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
3.9
重点管理排污单 key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10
简化管理排污单 simplified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7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
从其规定。
3.12
非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3.1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文件,对排污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4 重点管理排污单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
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控制
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
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化学
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 GB/T 47542017 中“铁路运
C 371)”、“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C 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C
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C 374)”、“摩托车制造(C 375)”、“自行车和残疾人
车制造(C 376”、“助动车制造(C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C 378)”、潜水
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C 379)”。具体的国民经济代码详见附B.1
8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
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1.3.2 主要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生产组成包括下料、机械加工(简称“机加”)、冲压、焊接、锻造、非金属材料加工、
热处理、化学加工、粘接、预处理、转化膜处理、热喷涂、涂装、装配、拆解、检测试验、工业炉窑、
公用和其他等 19 个生产单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类别、产品分类及主要生产单元组成见附表
B.2~附表 B.10,主要生产工艺与生产单元对照见附表 B.11
4.1.3.3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及计量单位一览表
主要
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下料
切割
锯切机、砂轮切割机
额定功率
kW
火焰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激光切割机
切割速度
mm/min
非金属材料备料
破碎机
最大破碎能力
kg/h
配料机
料筒容量
kg
拆解
拆解
化学退漆槽
排风量
容积
m3/h
m3
清洗机
最大流量
L/h
机加
干式机械加工、湿
式机械加工
车床、铣床、加工中心、磨削机、珩磨机、
砂带打磨机、抛光机、电火花加工机
额定功率
kW
机加工件清洗
清洗机
最大流量
L/h
冲压
冲压
压力机
压力
t
MPa
其他压力加工
旋压机、拉伸机、挤压机
模具清洗
清洗机
最大流量
L/h
焊接
焊接
弧焊机、气焊机、激光焊机、等离子焊机、
阻焊机、钎焊机
额定功率
kW
锻造
锻造
锻造机
设备吨位
t
锻件清理
清理滚筒
直径
mm
非金属材料加
高分子材料成形
注塑机、挤塑机、吹塑机、发泡机
生产节拍
/h
树脂纤维成形
糊制成形设施
排风量
m3/h
模压机
功率
kW
拉挤机
牵引力
kN
热合
热合机
出力
kW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
淬火油槽、淬火水槽
槽口面积
m2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
工作温度
炉膛体积
m3
化学热处理
渗碳炉、渗氮炉、渗硫槽、盐浴炉
化学加工
化铣
喷胶室、涂胶室、浸胶槽
排风量
m3/h
化铣槽、酸洗槽、出光槽、腐蚀槽
排风量
容积
m3/h
m3
9
续表 1
主要
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化学加工
化铣
水洗槽
容积
m3
化学加工
化抛
化抛槽、化学除油槽、出光槽、腐蚀槽
排风量
容积
m3/h
m3
水洗槽
容积
m3
粘接
粘接
粘胶泵
供胶能力
L/min
固化间(设备)
工作温度
排风量
m3/h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
打磨设备、抛丸设备、喷砂设备
处理速度
m2/h m/h
化学预处理
酸洗槽
排风量
容积
m3/h
m3
预脱脂槽、脱脂槽、碱洗槽、水洗槽
容积
m3
转化膜处理
磷化、钝化、硅烷
化、锆化
磷化槽、锆化槽、硅烷槽、钝化槽
容积
m3
水洗槽
热喷涂
火焰喷涂、电弧喷
涂、等离子喷涂
热喷涂室
排风量
m3/h
涂装
电泳
电泳槽
排风量
容积
m3/h
m3
涂胶
涂胶间(室)
排风量
m3/h
浸涂
浸涂设备(室)
排风量
m3/h
粉末喷涂
粉末喷涂室
排风量
m3/h
喷漆
(底漆/中涂/面漆/
罩光清漆/防污漆/
航天特殊涂层)
喷漆室(段)
排风量
m3/h
流平室(段)
排风量
m3/h
船坞、码头、平台等室外涂装作业区
作业区面积
m2
烘干
(喷漆、电泳、浸
涂、涂胶、粉末喷
涂)
烘干室(段)
作业温度
排风量
m3/h
闪干室(段)
晾干室(段)
排风量
m3/h
点补
点补间
排风量
m3/h
调漆
调漆间
排风量
m3/h
打磨
腻子打磨室(段)
排风量
m3/h
漆面打磨室(段)
加热装置
废气热氧化处理系统加热装置
设计出力
MW
检测试验
产品检测试验
发动机试验台
测试产品功率
kW
淋雨试验间
水池容积
m3
荧光检测线
排风量
m3/h
装配
装配
清洗机
最大流量
L/h
其他
/
/
/
/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
燃气、燃油、燃煤热处理炉
设计出力
MW
燃气、燃油、燃煤加热炉
燃气、燃油、燃煤烘干(固化)室加热装置
其他
公用
废水处理系统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设计处理能力
m3/h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设计处理能力
m3/h
注:表中未列明的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按实际生产情况报,表中所列内容在实际生产中未涉及的
可不填;设施参数按设计值填报。
4.1.3.4 生产设施编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
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HJ 608 进行编号。

标签: #技术

摘要:

]~ê"A¡¼--æ)ß³Ô7öHJ11242020È"—Aî%A÷+iB-Dn¶e?ú99J÷D%=8o8l=8`0°8`_¬ FEÉAô=lFVP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²Railway,ship,aerospaceandothertransportequipmentsmanufacturingindustry´90uµb+k†(~p90u¸B-c3)å¹0œ0(~/t,º!™E=ü(~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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