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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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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rmin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02-28 发布 2020-02-28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6
10 合规判定方........................................................................................................................... 1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4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2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28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煤炭、石)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及自行监测、
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
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用途码头、杂货码头、滚装船
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
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2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2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
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
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
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
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
货码头(煤炭、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2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 156 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码头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
本标准指通过码头装卸、转运煤炭、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泥、食、建材料等
干散货并配套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与通用散货
码头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
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上运输业-货运港口”、泊位用途(填报时选择专业化煤炭泊/
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否投产、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
3
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港口和港区名称、
所在水域(填报时选择沿海/内河,其中沿海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
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内河包括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京杭运河、黄河水系、
淮河水系、闽江水系、其他水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方政府
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货类及通过能力
4.3.1 一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货类名称计靠泊能力、设计通过能力、计量单位及其他。以下4.3.2-4.3.5
为必填项,4.3.6”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
码头排污单位按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分别选择表 12
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码头排污单位有多个泊位、
场、输运系统的,应分别填报头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2以外的生产单元、工艺及
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4
1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泊位
装船
散货连续装船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卸船
桥式抓斗卸船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链斗式连续卸船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其他卸船设备
数量(台)
堆场
储存
露天堆场
散货堆场面积(m2
堆场容量(t)
条形仓/筒仓/球形仓
数量(座)
单仓容量(m3
堆取料
堆料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斗轮取料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斗轮堆取料机
额定台时效率(t/h)
其他堆取料设备
数量(台)
输运系统
卸车
翻车机房
翻卸能力(t/h)
其他卸车设备
数量(台)
装车
装车楼
装车效率(t/h)
装车机
装车效率(t/h)
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
数量(台)
输送
转运站
数量(座)
带式输送机
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
自卸汽车等
数量 a(台)
注:a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
5
2通用散货码头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a
泊位
装船
港口门座起重机
其他装船设施
卸船
港口门座起重机
其他卸船设施
堆场
储存
露天堆场
堆取料
堆料机
斗轮取料机
斗轮堆取料机
装载机
其他堆取料设备
输运系统
卸车
火车卸车机
其他卸车设备
装车
装车楼、装车机
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
其他装车设备
输送
转运站
带式输送机
自卸汽车等
注:a填报与干散货作业有关的生产设施。
b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
4.3.3 生产设施编号
码头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货类名称
填报主要货类,包括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其他等。
4.3.5 靠泊能力、通过能力及计量单位
靠泊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通过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通过能力,需分
别填写装船能力和卸船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通过能力。
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认定文件中的码头靠泊能力和通过能力填写。靠泊能力计量单位为
吨级,通过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 其他
码头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4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4.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
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
6
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
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排放口类型。
4.4.2 废气
4.4.2.1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码头排污单位的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
内容见表3、表4。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放标
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4.2.2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码头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行编号并填报。若污染
防治设施包含不同的组成单元,仅对整体设施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码头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码头排污单
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2.4 排放口类
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为干式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气口,
为一般排放口
7
3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主要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排放口类型
泊位
散货连续装船机
装船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 a、湿式除尘/抑尘 b、其他
/
桥式抓斗卸船机、链斗式连续卸船机
卸船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其他卸船设备
卸船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堆场
露天堆场
堆存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防风抑尘 c、湿式除尘/抑尘、覆盖 d、其他
/
条形仓/筒仓/球形仓
堆存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有组织
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 e、其他
一般排放口
堆料机、斗轮取料机、斗轮堆取料机
堆取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其他堆取料设备
堆取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输运系统
翻车机房
卸车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有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其他卸车设施
卸车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
/
装车楼
装车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有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
一般排放口
装车机
装车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
/
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
装车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转运站
转运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有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
一般排放口
带式输送机
转运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自卸汽车等
转运作业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
/
注:a封闭包括皮带机防护罩/廊道、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防风板、车厢封闭/覆盖等污染防治设施。
b湿式除尘/抑尘包括水雾、干雾、喷枪洒水、高杆喷雾、远程射雾器、洒水车、水力冲洗等污染防治设施。
c防风抑尘包括防风抑尘网、挡风围墙、防护林等污染防治设施。
d覆盖包括喷洒抑尘剂、苫盖等污染防治设施。
e干式除尘包括布袋除尘、静电除尘、微动力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按照以上 5类中包括的具体设施填写。

标签: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0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Termin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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