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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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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 0 2 0 - 0 2 - 2 8 发 布 2 0 2 0 - 0 2 - 2 8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10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 12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8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
10 合规判定方法.......................................................................................................................................2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可行技术参考表...............................................................................................2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 2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3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32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
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2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2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
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
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
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业 排 污 单 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
生活垃圾转运站。
3.2 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3
3.3 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
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
证中载明的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
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政编码、行业类别、否投产、投产日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
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学需氧量总量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填报环境
卫生管理 782”行业类别。
4.3 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
4.3.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时,应填报生产线类型、生活
垃圾种类、处理能力、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信息。
4.3.2 生产线类
生产线类型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等,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3.3 生活垃圾种类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转运或处理垃圾的主要类型填写,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
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等。
4
4.3.4 处理能力
填报设计转运量或处理能力,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计量单位为 t/d
4.3.5 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a)产品名称
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填埋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有机肥、沼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等。
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柴油组分油、润滑油基础油等。
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b)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肥料、油类产品等计量单位t/a气、天然气计量单位为
Nm3/a,电力计量单位为 kWh/a,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GJ/a
c)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
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4 主要生产单元
4.4.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
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4.2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1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接收单元
接收
料槽、储罐
有效容积:m3
预处理单元
分选
破袋机、大件垃圾分选机、风力分选机、
力分选机、磁选机
处理能力:t/h
破碎
破碎机
处理能力:t/h
压缩
压缩机
处理能力:t/h
固液分离
加热器、压榨机、固液分离机
处理能力:t/h
粪液调节
粪液调节池/粪液调节罐
有效容积:m3
絮凝脱水
絮凝脱水机(罐)、浓缩机
处理能力:t/h
好氧发酵单元
好氧发酵
一次发酵仓、二次发酵仓、好氧发酵罐
处理能力:t/h
发酵周期:d
堆肥产品加工
破碎机、分选机、造粒机、干燥机、
冷却机、包装机等
处理能力:t/h
发酵残渣处理
脱水机
处理能力:t/h
5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厌氧消化单元
厌氧消化
厌氧消化罐
处理能力:t/h
停留时间:d
固液分离
固液分离机
处理能力:t/h
沼渣处理
脱水机
处理能力:t/h
沼气净化
过滤器、脱水设施、脱硫塔、精制装置
处理能力:Nm3/h
沼气燃烧
火炬
处理能力:Nm3/h
沼气供热
锅炉
额定出力:t/h
沼气发电
发电机
功率:kW
餐厨废弃物
油脂处理单元
油水分离
油水分离器、脱水机
处理能力:t/h
蒸馏
闪蒸塔、蒸馏塔
尺寸:直径×高度 m
精制
精制装置
尺寸:直径×高度 m
贮存
产品储罐
有效容积:m3
填埋单元
填埋
填埋库区
有效库容:m3
占地面积:m2
填埋能力:m3/a
设计服务年限:a
防渗工程
防渗类型:天然、单层、
双层;
防渗层厚度:m
饱和渗透系数:cm/s
填埋气收集导排设施
导排方式、收集方式
填埋气净化
过滤器、脱硫塔、精制装置
处理能力:Nm3/h
填埋气燃烧
火炬
处理能力:Nm3/h
填埋气供热
锅炉
额定出力:t/h
填埋气发电
发电机
功率:kW
封场
封场覆盖工程
封场结构 a
公用单元
渗滤液收集
渗滤液集液井(池)
有效容积:m3
废水处理
废水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d
其他
其他(自行填写)
其他(自行填写)
其他(自行填写)
1: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
a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填报,需在附图中明确示意封场结构,须描述自下而上
封场结构。
4.4.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设施编号或根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 主要辅料及燃料
4.5.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填报辅料及燃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辅料中有毒有
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6
4.5.2 辅料
辅料类型主要包括好氧发酵、厌氧消化等工艺过程添加的调理剂、膨松剂、菌剂、酶制剂、
酸碱调节剂等辅料以及废水处理药剂、废气处理药剂、沼气/埋气净化提纯药剂等,污单位根
据实际情况填写辅料类型和名称
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
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辅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辅料的年使用量
(以 t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
4.5.3 燃料
燃料主要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生物质燃料、其他。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
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
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
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年使用量(以 tNm3),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
实际使用量填写
4.6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6.1 废气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
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a)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2
b)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考本标准第 6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进行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7
4.6.2 废水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
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排放口类型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3
b)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考本标准第 6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进行填报。
d)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需填写。排放规律根据 HJ 521
填写。
e)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标签: #管理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0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Environmentalsanitationmanagement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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