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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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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 12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
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
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
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
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
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
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
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
治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
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
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
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对违反噪声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
务人、志愿者等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持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果转化和推
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照国
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
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衔接协调。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规划以及用地
,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
医疗卫生、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利等的建筑为主的区域,划定
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社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关的环境动控制标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
方噪声排放标准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
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生态环境、工业和
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
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工机机动铁路机车车辆市轨道交通
车辆民用航空机动船舶电气电子建筑附等产,根据声环境
保护的要和国家经济、技术,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
限值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明。
生产、进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
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特种备使用时发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以配合。
第十七条 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关标准应
当定,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改国规划和关规划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考城乡区域发、和建设目产生的噪
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地用和建设布局,防止、
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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