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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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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2008 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 5月,
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
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 10 月、2009 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
第三次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且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 9月,起
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11 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 号文上网征求
意见。2011 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规
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 12 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
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 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
95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
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
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吴粤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黄强华 刘守正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马夏康 尹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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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浙江大学化工机械研究所 郑津洋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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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2 ···························································································································· (6)
3 ···························································································································· (9)
4 ·························································································································· (14)
5 气瓶附件 ······················································································································ (17)
6 充装使用 ······················································································································ (21)
7 定期检验 ······················································································································ (26)
8 ·························································································································· (29)
附件 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 (30)
附件 B 气瓶标志 ············································································································ (32)
附件 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 (40)
附件 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 (46)
附件 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 (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订情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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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 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 0.4L
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
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
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
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 A
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 1.2 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车(1-2)除符合本规程外,
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
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的气瓶。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
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
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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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
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
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
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
程附件 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
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
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
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5 的规定。
1.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
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
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
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1.8 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 1.7 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
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
(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
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1.8.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
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8.2
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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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的规定。
1.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
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
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
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
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
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
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
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
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1.9 出口返销气瓶
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并满足本规程 1.5 1.8 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
式试验的规定。
1.10 瓶装气体介质
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
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
(2)()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
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 65的低压液
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
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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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
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 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
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
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
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 3.6 的规定。
1.12 气瓶分类
1.12.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 10MPa 的气瓶。
1.12.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2L 的气瓶;
(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2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
(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
1.13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
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1-3)
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1-3: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14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
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
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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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检验色标等。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
1-4)
1-4: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
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钢质气瓶
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
1.14.1 气瓶制造标志
1.1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报中国气瓶标
准化机构备查。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钢质气
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
印字,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压印凸字或者封焊
铭牌等方法进行标记。
不能采用前款方法进行标记的其他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
方法。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
的安放需求。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或者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实行全寿命周期安全管
理。
1.1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
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
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按照本规程 1.5 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并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
30 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专用气瓶应在上封头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
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
1.14.1.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
(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
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 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
(2)产品铭牌应当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附件上;
(3)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标签的底色和字色应当与 GB
7144 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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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
附件 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
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
1.15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
规程的规定;
(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
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记、装、检验等数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
统。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1)气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
容性;
(2)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气瓶材料还应
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2-1)
(3)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
(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
他方法的标志;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
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
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
性与一致性负责。
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的企业标准。
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允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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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GasCylind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6—2014前言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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