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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11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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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1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
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Feed processing industry,
vegetable oil process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2 0 - 0 2 - 2 8 发 布 2 0 2 0 - 0 2 - 2 8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9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
10 合规判定方法...........................................................................................................................23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 25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6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7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8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
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
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附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2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2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
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
许可管理。饲料添加剂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
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 1030.3)。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
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
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GB/T 10647-2008
饲料工业术语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eed processing industry
指以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制得农场和农户饲养牲畜、禽、
产品所需饲料产品或饲养猫、狗、观赏鱼、鸟等小动物所需饲料产品的排污单位。
3.2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vegetable oil processing industry
指用各种食用或非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从事精制食用油加工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HJ 103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
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
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号)
《饲料原料目录》
3
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饲料加工、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否需整改、排污许可
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工业或植物油
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
(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文(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
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氮总量指标t/a及的其他污染
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4.3.2-4.3.6”必填项,“4.3.7”
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
见表 1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报。排污单位需
填报表 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其他项进行填报。
4.3.3 生产设施编号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报。
4
1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序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饲料加工
原料处理
投料斗
容积
m3
清理筛
去除率
%
粉碎
粉碎机
生产能力
t/h
混料
混合机
生产能力
t/h
调质器
生产能力
t/h
破碎机
生产能力
t/h
发酵
发酵罐
容积
m3
发酵室
容积
m3
制粒
制粒机
加工能力
t/h
碎粒机
加工能力
t/h
分级筛
去除率
%
脱臭(水产饲料)
脱臭设施
处理能力
t/h
包装
包装机
加工能力
t/h
植物油加工
原料处理
筛选、风选
清理筛
去除率
%
风选机
加工能力
t/h
破碎
破碎机
加工能力
t/h
软化、轧胚
压榨机或
轧胚机
加工能力
t/h
清理筛
去除率
%
压榨
蒸炒
蒸炒炉
加工能力
t/h
蒸炒锅
加工能力
t/h
焙炒
炒籽机
加工能力
t/h
冷却
冷却罐
容积
m3
浸出
离心倾析、
离心分离
油渣离心机
处理能力
t/h
油水分离机
处理能力
t/h
冷却
冷凝器
处理能力
t/h
粕蒸脱
蒸脱机
加工能力
t/h
精炼
沉淀过滤
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脱胶、脱酸
离心机
处理能力
t/h
离心分离
离心机
处理能力
t/h
水洗
水洗离心机
处理能力
t/h
脱色
脱色塔
处理能力
t/h
脱臭
脱臭塔
处理能力
t/h
脱蜡
板式换热器
处理能力
t/h
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包装
注塑机
处理能力
t/h
公用单元
输运
输运设备
功率
kW
贮存
有机溶剂储罐
容积
m3
有机溶剂种类
/
污水处理
厂内综合污水
处理站
处理能力
m3/d
5
4.3.4 产品名称
4.3.4.1 饲料加工工业
按照 GB/T 10647-2008 6的规定,饲料加工工业的产品包括配合饲料、缩饲料、
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复合预混合、维生素预混合、微量元素预混合)、
其他。
4.3.4.2 植物油加工工业
植物油加工工业的产品包括大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花籽油、
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亚麻籽油、米胚芽油、麻油、椒油、桐油、蓖麻油、梓油、
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
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
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 其他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4.2-4.4.4”
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按照《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饲料加工的原料种类包括谷物及其加工产品油料籽实
及其加工产品、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乳制品及其副产品、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
鱼、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矿物质、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饲
料添加剂(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蛋白类、功能性添加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植物油加工的原料种类包括大豆、花生、油菜籽、籽、芝麻、葵花籽亚麻籽、
籽、橄榄、蓖麻籽桐籽、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有机溶剂(正已烷、环己烷等)液碱、
活性白土、磷酸、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生物质、其他。
6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Nm3/a 等。
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分、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
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 其他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染控制项目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
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饲料加工、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放去向及污染防
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饲料加工、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
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入城市下水
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
别参见 HJ 521
4.5.1.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HJ 608 进行
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
进行编号并填报。

标签: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10—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Farmandsidelinefoodprocessingindustry-Feedprocessingindustry,vegetableoilprocessing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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