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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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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5 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
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
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
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
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 45
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
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
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
解脱装置、系缆张力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
格审查。要时,应当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定现
检查的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
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和生设备实布置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规程、工作许可
安全检查制船舶系泊直升机管理制危险物品管理制人驻守平台
遥控和油(气)外输管理制等;
  (四)对于滩海陆,还应准备通海沿通海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
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检查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发生产
设施试生产备案通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改。
  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
应当海油安办申请安全工验
  经工验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方可正式投生产使用。
  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海油安办有
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下安全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
统、防和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动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三)中采油(气)作业 10 日以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用的;
  (五)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
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产的;
  (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进行大修和改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
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修)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
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修)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修)专用设备、喷器组喷器控统、流管及其
固井设备、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的合格证和安装的试
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长、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书、升降
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的合格证和安装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拖曳钢缆绞车电缆绞
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存数量、条件、
出库管理办法和管、使用制等资料。
  对于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统、管线收放绞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二)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
书。
  对起重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长(或者
船舶负责人)、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
格审查。要时,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定现
检查的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
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防、生设备实布置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工作许可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
  经审查和现检查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发海洋
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改。
  第十一条 通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修)管、起重和生
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 1 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前 15 日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期时间不得超3 个月。
  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海油安办
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防和生设备
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五)中作业 10 日以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 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进行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 15 日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
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试专用设备或者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
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试专用设备或者统,包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油外输
天然气火炬包及凝析蒸汽锅炉换热器回收设备、井口装置、
装置、采油装置、井上下防装置、井口装置、设施及防护器具
统、油置换系统、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试设施资料,应
当进行格审查。要时,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定现
检查的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
以下资料:
  (一)原钻井装置加的试作业人员、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
证书登记表;
  (二)原钻井装置加装设备,其防和生设备、火灾可燃和有气体
探测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分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工作许可船舶系泊和油(气)外输管理制等。
  经审查和现检查合规定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发海
试设施备案通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作业
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改。
  第十五条 通情况下,海试作业期限不超过 1 年。确需延
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期时间
得超6 个月。
  第十六条 海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
应当及时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试设施的主要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防和生设备等主要安
全设施的;
  (三)改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本要
  第十七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
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设施同区域的危险性分三危险区:
  (一)0 类危险区,是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
燃性气体或者气的区域。
  (二)1 类危险区,是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达到引燃
爆炸浓度可燃性气体或者气的区域。
  (三)2 类危险区,是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
可燃性气体或者气;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
可燃性气体或者气的区域。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地标在设施作手册的
往危险区的通道口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危险
“禁烟火”“禁带火种”等标
  第十九条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
作业和)外作业等审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申请,说明作业的质、
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发作业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
单应当包含作业内有关检报告、作业要安全程体防安全设备
和作业通单有等内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应当单的要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细的
检查和作业程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
得到准予施工的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
并交设施负责人保。作业通单的保少 1 年。
  第二十条 设施所有通往救)、直升平台的应急和通往消
设备的通应当设置明,并保通。
  第二十一条 设施设备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
合格证书。
  (二)对裸露且及人安全的运部分要安装防或者其他安全保装置。
  (三)建设备运、设备和故障记报告制
  (四)制定设备安全作规程和定期检验制,制定设备的定人定
管理制
  (五)加、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性能前,进行改建、
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办理审
  第二十二条 设施备的助艇
生设备,应当《国人命安全公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的发
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海石油设施生设备的量应当下列要
  (一)备的封闭机动火救式和定式设施的总人
,或者浮式设施总人的 200%人驻设施不配封闭机动火救
在设施建安装或者产检修期间,通过以用筏代替
  (二)气设施的总人,其面高度的要
人驻设施定员 12 人考虑
  (三)备并合理分布 8 个救,其中 2 个带,4 个带
自发雾信号。个带和自发雾信号的备1根
的长为从存放位置天文位水面高度的 1.5,并少长 30
  (四)总人的 210%备,其中:室内备 100%艇站
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备 10%,并备一定量的背心。在寒冷海区,
位工作人员备一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
海域水情况,1 件或者保
  海陆石油设施生设备的量应当下列要
  (一)备4个救每只都拴30长的,其
中2个带,2 个带自发雾信号和自
  (二)备1件,在工作备一定量的工作或者
背心。在寒冷海区,位人员备 1 件保
  所有生设备应当标设施的称,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
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备的生设备达不到时,应当制定
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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