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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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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0 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
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
月八日
Q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
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
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
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
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
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
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
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
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
件:
  (一)建立健全主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职能部门、
位安全生产责制;制定安全检查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安全事管理制重大危险源监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制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制定作业安全规程
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
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安全生产管理人
  (四)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特种作业人关业主管部门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
格证
  (六)其他从业人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依法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合国家标准
者行业标准防护
  (九)新建、建、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照国家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一)制定事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的应
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救护协议;
  (二)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取安全
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所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工营业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复印
件;
  ()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办理工
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具备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
检测检验报告
  (二)事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急救援组织件或者矿山
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
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
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一)、二)、(三)
规定的件、资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提交相件、资外,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条 尾矿库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
条第(三)规定的件、资
  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
法第八条第(三)、(九)、三)规定的件、,但应当提交地质勘
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
法第八条第(三)、(九)、三)规定的件、,但应当提交矿山工
程施工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证》。
  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三)规定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
单位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规定的
件、资
  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
件、资实质内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理、审核和颁发
  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件、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理:
  (一)申请事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时作出不予理的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
更正并即时出具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全或者不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工作日内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理。
  十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的,应当
现场进行核。核时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定之日起 10 工作
日内送达或者通申请人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
  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企业总部及其直管理的分
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
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分公司、子公司的地石油天然气企业,
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企业及其直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下一级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
  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原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延期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件、资
  金属非金属矿山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立生产系统
作业单位应当提交由具备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
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
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
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十七条的规
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作出是否准延期定。
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定不
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第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不,直办理
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
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的。
  第二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工营业变更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称的;
  (二)变更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的;
  (四)变更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
件、资
  (一)变更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三)变更后的工营业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一条第(二)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负责
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
件、资查无误后,应当10 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查书延期申请变更申请书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格
  第二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本和本,本和
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和
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安全
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作业所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体登记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其所地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其所管辖管
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用、买卖或者使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
到期失效的,应当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和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吊销注销后 5 日内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
产许可证本和本。
  第二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的原
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中,不得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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