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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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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 1995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Q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
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
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
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
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
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
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
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
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
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一规定
第一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
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系数、煤层围岩性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造类型火成侵入形态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出动
  (邻近煤矿的瓦斯况。
  第九条 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
均厚度在 0.3m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初步设计和指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开采煤层及其他
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
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过 0.74MPa 的。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
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120 内完鉴定工作。鉴定单位鉴定
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鉴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煤矿安全监管部煤矿安全
机构备
  煤矿发生瓦斯动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定为突出事故的,
层即为突出煤层,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进行。
  当动明显或者有动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
压力 P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Δp 和煤的坚数f等指标进行
鉴定。全部指标达到或者1 所列的临界值的,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方法和指标。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指标临界值
煤Q 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
△p
系数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
临界值 ⅢⅤ ≥10 0.50.74
  
第二 建设和开采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采区,必须编制防突
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风系统
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采区移交生产,必须经当煤矿安全监管部按管
权限组织防突专项;未通过验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防突工程的计和实施,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
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工程接替一安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
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山和下山(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
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
  (二)减少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地质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与防突机构、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
掘进度、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突出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参数
绝对瓦斯相对瓦斯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
施的依据。
  (二)地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
单,并技术负责人审有关采掘区()。
  (三)突出煤层底板掘进时,地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
和围岩况,及时验证提供地质资料,并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
区();较大变化时,时通
  第十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
过 50m或开拓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其他与突出危险性
参数
  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掘进过
,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
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并加强
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通位置,
其超前距得小于 5m,并且贯点周围 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
巷道距离小60m的作业期间被贯巷道内不作业,并保持正常
放炮时不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采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煤岩掘和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于三级的煤矿含水炸
(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区域的任工作面进行煤和采掘作业,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井人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
向距离小于 10m时(在地质造破坏带小于 20m时),必须边探边掘,最小
距离于 5m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排其他
工作面进行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技术负责人定,得小于 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
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立的、可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立的回风系统采区
风巷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严禁任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甲烷传感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煤层的采工
作面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架线式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
掘进、采、钻孔护以及其他所有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片帮防瓦斯超限
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应当及时充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30m范围内加强护。
第三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
月进行防突研究,检查、防突工作;保证防突工作的解决防突所
的人保抽、掘、采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检查防突工
作规、计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负责人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
范围内防突工作负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要的
防突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
  第二十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度、月度生产建设计
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度、月度防突措施计,保证抽、掘、采
  防突措施计及人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分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在施工,负责本区()职工并严
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细准记录地质
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
报告,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到现场调查后,原措施编制部门提
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或者
人不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一次到现检查各
突措施的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一次到现检查各防突措施
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况,并及时
检查果分别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
执行况。
  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职瓦斯检查工并时检查瓦斯;发
现有突出预时,瓦斯检查工有停止作业,助班长立即组织灾路线
出,并报告
  在突出煤层工必须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合下列要求:
  (一)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人进行现场调查,真填写突出
录卡片提交专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经验教训措施;
  (二)年第一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见附录
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 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见附录 C
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煤矿安全监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
  (四)煤矿企业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和井下工作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经
考试后方准岗作业。
  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培训包括防突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长、长和有关职的工作人培训包括突出
的危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于特作业人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
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技能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
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
二级及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和实
、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本程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
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分为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采区开拓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区域预测)和
采区开拓完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巷道
布置等定。
  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采区开拓,当预测区域的煤层或者有井下实测瓦
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
区域预测。
  开拓区域预测用于指导新水平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采区开拓工程
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
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果用于指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 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的预测资料
的,区域预测工作可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果应当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认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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