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14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6-05 0 0 32KB 10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4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 2007 年 9 月 2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 年 2 月 1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 年 6 月 20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
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S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
务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
分工负责:
  (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 30 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
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 20 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
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
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
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
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
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对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级人民政已经受理的,上一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分局所属的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
行政复议。
  第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出机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经法
行政法规权,对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

展开>> 收起<<
14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doc

共10页,预览10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0 页 大小:32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05
/ 10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