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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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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 2010 617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10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
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
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
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
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
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
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
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
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
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
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
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
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
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
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
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
同违法情,有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分别裁量,合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令改正或者令限改正的
应当先予令当事人在规定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决定
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种处罚应当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规定可以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可以处的,可以选
择适用,应分主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作其他处罚的,不得
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
不得改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不得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轻处罚:
(一)已14 周岁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交待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轻处罚情的。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不得
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安全,经令限改正,
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改或者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威胁行政执法人的;
(五)在处置突发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身死亡重伤中毒)或者严社会
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依法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生生产安全事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的。
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或者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
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的。
款第五规定的限,违法行为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态的,行为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的,以生产、加的产及其销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服务的,以服务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入无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
入计算
(五)服务报酬无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或者报酬
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与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制度。
案件调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对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议,
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应当对处罚依据、度等
出审核意见并将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
关已经立行政处罚案件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
法机关的负责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
以及相关证据行事后审查,对行政执法案卷进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许社会公
但涉及国家秘密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作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作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
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
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生产安全事,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
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投资人和其他责任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生生产安全事
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投资人和其他责任罚款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理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
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成刑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
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 2010 10 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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