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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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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
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
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Y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
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
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
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
人员到安全地,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透水原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培训,保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抵御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技术、新装备和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水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
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基础资料
第一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
况、矿井量或者突量分布规律、矿井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及防治水工作难易
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别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受采掘破坏
或影响的含
及水体
含水层性
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
条件补给
来源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
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
条件一,有
一定的补给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主要是岩溶含水
厚层砂砾石
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补给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
的是岩溶含水
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很好补给来源
其充沛,地表
水条件
单位
qL·s-1·m-
1
q≤0.1 0.1<q≤1.0 1.0<q≤5.0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 无老空积
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范围、
清楚
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大量老空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矿井
m3·h-1
正常 Q1
最大 Q2
Q1180
西北地区
Q190)
Q2≤300
西北地区
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 90
Q1
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 210
<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 180
Q1
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 600
Q2
2100)
Q12100
西北地区 Q1
1200)
Q2>3000
西北地区 Q2
2100)
Q3m3·h-1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
影响
矿井水,
采掘工程受水害
影响不威胁
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水,采
掘工程、矿井安全
受水害威胁
矿井频繁
采掘工程、矿井
安全受水害严
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防治水工作
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
较高
防治水工程
注:Y1.单位量以井田主要水含水中有代表的为准。
  2.在单位量 q,矿井量 Q1Q2和矿井量 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分类依据就高就低的原则,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并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煤矿企
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矿井在位、范围及四,自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
  (五)矿井的构成分析,主要理情况
  (六)矿井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
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量首次达300m3/h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以上水事
故。
第二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井田地质报
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应当有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防治水
  (一)矿井性图;
  (二)矿井各种相因素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可靠,并每半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量观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态观成果河流渗漏台账;
  (五)(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水质受污染观资料台账;
  (十一)水井(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资料台账;
  (十四)水门(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理,实行计管理,长期保
每半修正 1
  第十七条 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理、分析
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矿井应当编制下主要
  (一)水文地质台账成果;
  (二)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与建井地质报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闭坑应当包括主要
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水水
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
据采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
第一 水文地质补充调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进行过水文地质或者
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具有相对独补给径流
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采用遥感球卫星定位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其历
平均值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研究成果,动态观资料
钻孔水井探及水试验资料
  (二)地地质的情况。收集由开地下水活动发的崩塌滑坡人工
貌变化岩溶矿区的各种岩溶第四松散覆盖层基岩露头,查明
时代、岩性度、及地下水的等情况,并划含水层或相对隔
查明地质构质、碎带(范围、填物程度、)及
无泉水出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湖泊水区、和水
地表水体的年水位、流量最大淹没范围、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
含水的水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应当进行详细查,并进行
漏量监测。
  (四)井的情况。查井的位度、出水位、水位、水质、
无气出、类型流量度)及其补给,并水出的地地质
平面图剖面图
  (五)的情况。的位采、水、排水的资料停采
等情况,察看出采区,并算积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因素位、
的位,矿井的动态变化采水面积的关以往
生水害的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查周边矿井的位范围、位、水情况、地质构
采煤法、采出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以往发生水害的
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岩溶布范围。详细地下水动有
影响补给和排,必要时进行通试工作。分析岩溶
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地下水径流量
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工作。
第二 地水文地质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水文地质测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
站址选择气象观项目,符合气象台)的要气象台30km
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建立量观
  (二)进行地表水测。地表水项目与地表水查内容同。情况下,
月进行 1 地表水雨季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应的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当布在下
  1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水的地下水强径流(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采的地
  5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水有影响的地
  7井下主要点附近或者具有水威胁的地
  8或隔水边
  的布,应当用现有钻孔井、等。测内容包括水位、和水质
等。对泉水的测,还应当其流量
  应当一编号,设测标,测定标和标,并标在综合水文
地质图上的标应当年复测 1 次;动,应当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采前的 1 水文年内进行地水文地质测工作。在采
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掌握地下水的动规律前,应当710 日
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规律后,应当测 1—3 次;雨季或者
情况时,应当适当次数。水质监测年不少于 2 水期1
  技术人员进行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定的时顺序进行,并可能
内测,并测的连续度。钻孔水位应当有 2 其差值
于 2cm,取值可平均数工具使用前应当水文地质类型于复杂、极复
杂的矿井,应当量使自动水位测、记录据。
第三 井下水文地质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的井主要穿层石门及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
测和编,并制井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开图
  当井穿过含水时,应当详细描述其度、岩性裂隙或者岩溶的发
情况,揭露的位及标出水形式和水等,并采取水进行水
分析
  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长度、度、数量尖灭情况、程度及
填物等,地下水活动的痕迹裂隙玫瑰,并选择有代表的地测定
裂隙测定的面积:较集裂隙取 12m2裂隙取 410m2
  
KT—裂隙%
  A测定面积m2
  —裂隙长度,m;
  b—裂隙度,m
  岩溶时,应当情况、况、无充填物填物成分
况等,并岩溶素
  遇断时,应当测定断距带宽度,填物成分
程度及等。
  遇褶时,应当、产情况等。
  遇陷落时,应当陷落内外地层岩性与产裂隙岩溶程度及水等
情况,陷落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
  时,应当详细记录突水的时,出水位、岩性
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
附近的出水孔涌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主要点可以
为动态观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
  煤矿发生 300m3/h 以上水、煤矿发生 60m3/h 以上水,或者
因突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在地煤矿安全监
构和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点每将突中等大突
、特大突等4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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