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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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
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
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Y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
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
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
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
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
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
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
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见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受采掘破坏
或影响的含
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
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一般,有
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主要是岩溶含水
层、厚层砂砾石含
水层、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是岩溶含水
层、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很好,补给来源
极其充沛,地表
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
q(L·s-1·m-
1)
q≤0.1 0.1<q≤1.0 1.0<q≤5.0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
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积
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
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 Q1
最大 Q2
Q1≤180
(西北地区
Q1≤90)
Q2≤300
(西北地区
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 90<
Q1
≤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 210
<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 180<
Q1
≤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 600<
Q2
≤2100)
Q1>2100
(西北地区 Q1>
1200)
Q2>3000
(西北地区 Q2>
2100)
突水量
Q3(m3·h-1)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
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
采掘工程受水害
影响,但不威胁
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
掘工程、矿井安全
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
采掘工程、矿井
安全受水害严重
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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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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