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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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
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
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Y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
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
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
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
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
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
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
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见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受采掘破坏
或影响的含
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
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一般,有
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主要是岩溶含水
层、厚层砂砾石含
水层、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是岩溶含水
层、老空水、地表
水,其补给条件
很好,补给来源
极其充沛,地表
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
q(L·s-1·m-
1)
q≤0.1 0.1<q≤1.0 1.0<q≤5.0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
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积
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
水,位置、范围、
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 Q1
最大 Q2
Q1≤180
(西北地区
Q1≤90)
Q2≤300
(西北地区
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 90<
Q1
≤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 210
<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 180<
Q1
≤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 600<
Q2
≤2100)
Q1>2100
(西北地区 Q1>
1200)
Q2>3000
(西北地区 Q2>
2100)
突水量
Q3(m3·h-1)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
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
采掘工程受水害
影响,但不威胁
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
掘工程、矿井安全
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
采掘工程、矿井
安全受水害严重
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
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
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
大,难度高
注:Y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 q,矿井涌水量 Q1、Q2和矿井突水量 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
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
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突水事
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
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
并每半年修正 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
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
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
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
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
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
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
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
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
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
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
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
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
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
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
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
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
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
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
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
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
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
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
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
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
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
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
月进行 1 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
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
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 1 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 1 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
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 日
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 1—3 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
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
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 2 次读数,其差值不
得大于 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
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
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
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
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
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
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 1—2m2;稀疏裂隙,可取 4—10m2。其计算
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
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
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
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
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
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
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 300m3/h 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 60m3/h 以上的突水,或者
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
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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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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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