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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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
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
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
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
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
从业人员 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
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
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
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
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
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
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
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
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
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
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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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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