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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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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8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1 4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7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
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
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
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
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
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设计单位应
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施工单
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按照
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
级资,施工单位具有总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或
级以上资,施工单位具有总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或者专业包一级、
级资
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安全
应当对尾矿库库及尾矿坝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测设施的
靠性进行充分证。
二条尾矿库库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库区地条件、水文
、下游居民区和要工业构筑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定。
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加高尾矿库坝体。
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格按照设计施工,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案和日常管理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案、
案和隐患排查案,并长
五条施工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及尾
矿库库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运行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运行时不得6月,排放不得初期坝坝运行结后,应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
矿库安全生产可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可证时,对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
证条件的件、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可证
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经技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单位和人不得对下事项进行变更:
()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性;
()、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最终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式、布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或者废进库等。
九条尾矿库应当三年少进行一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尾矿库水文
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三分最终设计坝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
面勘察,并进行专项评价
第二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被确定为库、库和库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
()定为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尾矿库所在地级人民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定为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尾矿库所在地
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定为库的,应当在定的时间内按照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责任制,实施 24 时监测监值班
值守,并对可能发生的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
的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
急救援器材、设备,放便于使用的地方。
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少进行一
次演练
第二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尾矿库年度、度作业计划,格按照作业计划
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
第二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查,对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
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案。
第二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
和职责立当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并启动预案,进
抢险: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流土等现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内水制的最高位的
()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坍塌堵塞
()其他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五条尾矿库生坝体坍塌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
当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
第二六条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证并同,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单位和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地下采矿等危害
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
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
安全预评价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
管理和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八条尾矿库运行设计最终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
完成闭库。殊情况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
后方可延期但延期限不得6月。
容小于 10 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 10 小型尾矿库闭库程,由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九条尾矿库运行设计最终的前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
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条件
()尾矿库已使
()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竣工和施工监理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
验收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尾矿库库所在行政区域位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民等情况;
()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
()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坝方式、总库
矿坝外坡坡比、尾矿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告;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及竣工图;
()施工监理报告;
()其他相关资
第三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散
者关闭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
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用。
第三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
案,记录监督查结、生产安全事故及法行为查情况
第三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
查,对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理。
第三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报制度,公开举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理有关理的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
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理。
第三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应预案
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级人民政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行政分。
第三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九条
第二条、第二一条、第二二条、第二三条、第二四条、第二六条、第二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警告,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予行政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并3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实施闭库的,
警告,并3万元款。
第四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三条本规定自 2011 7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号)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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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7 页 大小:36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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