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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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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8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1 4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7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
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
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
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
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
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设计单位应
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施工单
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按照
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
级资,施工单位具有总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或
级以上资,施工单位具有总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或者专业包一级、
级资
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安全
应当对尾矿库库及尾矿坝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测设施的
靠性进行充分证。
二条尾矿库库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库区地条件、水文
、下游居民区和要工业构筑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定。
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加高尾矿库坝体。
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格按照设计施工,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案和日常管理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案、
案和隐患排查案,并长
五条施工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及尾
矿库库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运行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运行时不得6月,排放不得初期坝坝运行结后,应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
矿库安全生产可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可证时,对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
证条件的件、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可证
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经技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单位和人不得对下事项进行变更:
()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性;
()、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最终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式、布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或者废进库等。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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