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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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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
定》已经 2011 1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1 3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
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
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
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
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
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
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
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
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
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
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
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和工业物的地面标高必高于
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险的地
“矿井井及工业内主要建物的地面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
当修堤坝、渠或者其他可洪水的施。能采安全施的,应当
封闭填。”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的地有水
时,必安全防范施,并遵守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层露头的防水煤(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修筑泄水沟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
积水渗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威胁时,修堤坝和,有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地面的矿井水,妥善避免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和河,及时或者
道。地面裂缝塌陷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相应的安全施,防人员
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受威胁的人
员,并采止滑坡泥石流的施。”
六、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放在洪、河流可
冲刷到的地,防止淤塞河道、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在障碍
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废的钻孔应当
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水煤(
以断层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
“防水煤(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
赋存条件、围性质、开采方法以岩层移动规因素,在矿井设计中定。
“矿井防水煤(一经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
水煤(中进行采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工程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出井
出水的位置及其水量、积水的井及采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
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
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及矿区附近地面有
裂缝老窑陷落岩溶塌陷等现,并及时向矿调度及有关负责报告,并
记录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
织井下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区积水威胁的区,必在排积水、
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作业;如果无法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的,必须按
《建物、铁路要井柱留设与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下开采的规定,
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下、采区水下开采急倾斜
。”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灌浆区、淤泥的废弃井岩石洞穴
附近采时,应当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二
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下的废弃防水煤时,应当彻底
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在水力
系的断层裂隙)、陷落柱构造时,应当查确切位置,规定设防
水煤(,并采的防治水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工作面其他地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
变冷出现气、顶板来压片帮水加大、底板鼓产生裂隙出现渗
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壁溃水、臭味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
业,报告矿调度,并发出警威胁的人员。原因未查清、隐患
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矿井采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方法
业人员和专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机进行施工。时应当配其他方法(如物
探、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工作面及周边老水、层富水性及地质
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性。”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煤层顶板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
裂缝带弯曲带高度,进行专项设计,定安全理的防水煤(
度。裂缝带范围层或积水影响安全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
探,待彻底疏放水可进行采。”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承压含的煤,应当保证隔
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施。
“专项安全技术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煤矿企业负责人审
第二百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与开采煤层之间够承受
头值小于实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注浆固底板和改造含层或开采
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头值,有
底板突水。
“上述措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煤矿企业负责人审。”
二十、第二百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时,
在建防、排水系统可开向有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时,
输巷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威胁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险的采,应当在
其附近设置防水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施,煤矿企
负责人审。”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
混凝土设置。”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过每6m3 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
理。”
二十四、第二百条修改为:“立井岩段施工时,对数多层段
又较集中的地,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或含的地,应当在工
作面进行预注浆,并探、。”
二十五、第二百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水量相配的水
水管、配电设备和水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
和备用水。工作水的能力,应当能在 20h 排出矿井 24h 正常水量(包括
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能力的 70修水的能
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能力的 25工作和备用水的总能力,应当能在 20h 排出
矿井 24h 的最大水量。
“排水管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工作水
20h 排出矿井 24h 正常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工作和
备用水20h 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修水的能力相配,能够保证全部水
。”
二十六、第二百十条修改为:“矿井要水应当有副仓,当一
理时,正常使用。
建、改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正常水量在 1000m3/h 下时,
要水的有效容量应当能8h 正常水量。
正常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矿井,要水效容量可以按照下
V=2Q+3000
V要水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时的正常水量,m3
“采区水的有效容量应当能4h 的采区正常水量。
“水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和其他水中有大量杂质的矿井,
当设置沉淀池。水量应当经在总量的 50%上。”
二十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建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地质报告复杂
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探,及时查水害隐患,采的安全防范施。井下
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第二百十三条修改为:“井到底后,应当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采区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成前,井附近应当
有足能力的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第二百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道有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
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和水害评价
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
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施。探放水,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
查。
“探水的布置和超前,应当根据煤(层厚度和及安全
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积水最小超前平钻不得小
30m管长度不得小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
时,应当采用井下方法照有必探的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
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十六条修改为:“采工作面有下情况一时,应当立即
施工,定探水线专业人员和专队伍使用专用机进行探放水,经
威胁后可施工:
“(一)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断层溶洞陷落柱时。
“(三)隔离放水时。
“(四)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时。
“(五)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近水文地质条件清的区时。
“(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近其他可能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工作面,应当
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实开采期各项安全防范施。”
三十三、第二百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
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
照有关规定经培训
“安装机进行探水,应当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支护,并在工作面打好坚的立
“(二)清理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
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人员撤离通道通。
“(四)设计,要探水位置时,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
作的人员必亲临同确钻孔位、度和钻孔量。”
三十四、第二百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大于 0.1MPa 的地探水时,应当
固结管,在安装,进行压试验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安全,制定包括撤人的路线等安全施,并使作业人员了解
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十条修改为:“钻孔内大于 1.5MPa 时,应当采用和有
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出的施。”
三十六、第二百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进时,发现煤松软片帮来压或
者钻中水水量增大和顶钻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不得
;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立即威胁的人员
安全地安全施,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应当首先分析查
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队伍进行施
工,钻孔应当钻入部,并监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等,
水放
“探放水时,应当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水害威胁域内有人员。
近老水时,应当安排专瓦斯查员或者队员在现场值
分。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
切断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理。”
三十第二百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应当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
水能力和水量,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
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做好记录水量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分析
原因,及时理。”
三十第二百十四条修改为:“排和下的积水及巷前,应
当制定可的安全施,防的有、有害气体突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水位,并
查水面上的分,发现有害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理。”
本决定自 2011 3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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