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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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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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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11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2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
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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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
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
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
等行业的国家和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制安全条件
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民生活在安全方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应资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合国家准或者行业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合本条第二的规定应当合有
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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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
行综合分形成书面报告,并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委托有应资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进行设计,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或者行业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
能采进适用的工技术和可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制的设计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
(三)建设项目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周边环境安全分
(四)建筑及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检测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工、技术和设备、设施的进性和可性分
(十)安全设施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及建议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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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查申请,并交下
件资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件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件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申请后,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
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理的书面告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应当将有关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件;
(二)建设项目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件资
第十四条对已经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批准的定,并书面告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决定的,经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件的;
(二)委托应资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取得相应资的安全评价机构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或者行业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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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且未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可以向原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准部门审经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生产工原料、设备重大变更的;
(二)改安全设施设计能降低安全性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织审形成书
面报告,并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验收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得相应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设计中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场临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
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关施工技术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现安全设施设计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理。
施工单位现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施工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施工单位情况严重
应当要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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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对现的问题
及时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运行(包括生产、
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进行运行。
运行时应当30 日,不得超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
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运行运行方案负责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或者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应资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合国家准或者行业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的规定应当
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
验收,并交下列件资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确认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件资
安全设施需要运行(生产、使用)的,应当提供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申请后,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并在收到申
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或者理的定,书面告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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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将有关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照本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交下列件资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确认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运行(生产、使用)的,应当提供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定,并书面告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决定的,经
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一)未选择具应资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施工或者施工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准的;
(四)未选择具应资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或者行业准、
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现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应资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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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可以原验收部门次申请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生产经营单位织实施,
形成书面报告,并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案管理的规定,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件资
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
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予行政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
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警告,可以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建设项目行安全生产条件和
设施综合分形成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并5000
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的,责令限期逾期未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整顿,可以并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形之一的,,并1
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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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生产经营单位未报批准部门审
意擅工建设的,责令限期,可以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
,可以并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形成书面查报告,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弄虚出具虚假报告成犯罪的,收违
法所5000 以上的,并法所以上五以下的
法所得不足 5000 的,单或者并5000 2万元以下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 5万元以下的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应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送有关
部门并形成记录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11 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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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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