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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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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10-15 0 0 163KB 27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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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
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
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
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
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
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
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
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
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
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
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
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
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业日。
  关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股份额30%或以上通股或表决权的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股份额30%或以上通股或表决权
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估的活
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并公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指本契约第条所指的首次发行
  经理年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
据上下要求而定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
进行核数的公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
  一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条规定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数50
或以上票的决议。
  特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条规定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数75%
以上票的决议。
  会计结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
定的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
日后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地产
日。
  第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本基金最高发行额为30000万单位,最发行额为18000
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内不上市交易
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在存可以增基金单位额并相应增受益人
持有的单位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
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长不超过十,或
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分构成:
  1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等投资所形成的
  3)出售转让上述投资或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价及其它非营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项收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则在名义上持
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
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对外业务活动以本基金名义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
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于投资经上的要可以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
资金本基金款余额超过本基金在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人,但该款利般不
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率水平。
  第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对象、发行法和发行期按主管机关准的说明书
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值为人民币壹元,发为人民币壹元,另收发
3首次发行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
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
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得保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5%的份额,在本基金清盘前未
经主管机关批准于上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
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
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一特定资产的特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期间得向本基金回其所持的基
金单位。
  8.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售出的基金单位额达不到低限额的要
求,则本基金能成立,时将由发起人将募集的金额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
期存款利的利,在除相应发行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上市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电子
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由登记人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
为:
  1受益人的名和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购或受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
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
相应变更
  3.受益人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
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行。
  5.任何受益人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
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转让该交易日的市格确定,并由转让方
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已转让的基金单位
过户手续后,能享有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条基金的投资目、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会的新型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变化情
,将投资人所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类别上市或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地产或期等投资项目上,以
求分降低投资风险并达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海两地市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本基金可以参与上市公司的股
权收购及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地产和期等其
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证券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不超过该公司
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能以本基
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能对外款,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拆借拆借
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
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额,经理人无须
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分资产值或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动的原因
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并、重组分立、转让情况项投资额
超限
  3由于本基金在经活动中支出或收一定款额而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人在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
发生投资往来
  6.本基金存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于当期同
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一投资项目或时将分或全部投资项目
现后将资金作其它用
  8.上述一投资活动遵循常交易方式进行,除经理人为有
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产,并可要求
经理人及时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替换
  10.经理人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可开投资经活动。
  第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
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国际惯例遵照
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额应按下列基准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投资市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市价计下列除外:
  a.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则按主要投资市的收市价计算;
  b.果出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上述投资市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
一计价日价视需要暂估值
  c.投资项目负担利而上述价资料并包括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
投资项目计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息部预先扣除。
  :如经理人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资料的价与实际价
,经理人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上市债券或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上自买进日起至计价日
止应收利为准计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
为准计
  (4)任何达成价协议但尚未实施的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产的价
值应按投资或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项投资始成本上依期利值计
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
  (6)除上述投资或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
额进行计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预提的所有规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
月月余额上月月至计价日止应分或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
余额计本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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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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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协议 价格:1库币 属性:27 页 大小:163KB 格式:DOC 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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