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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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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
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
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
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
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取得该地块《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
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 %用地开办一些
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
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平方米 人民,总
人民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_日内,乙方支票金向甲
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的 %共 人民
合同定金,定金抵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
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 年开,按政府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缴纳时间为当年 日。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为
  第十六条 合同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
合同要求支付汇入甲方的帐户内。称:
分行,帐号为 。
  甲方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形式乙方,
于甲方知此类变更而造付款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施成片开发规划,并部公用设施建设,成工业用
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
%,或建成面积到设总面积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合同
项下部或部分地块的期使用权转让(包括交换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法律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内外的公业、其他组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出转让 日应通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
后 日内,应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之转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产管理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物后,有权为出租人本合
同项下部或部分地块期使用权同地物、其他附着物租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租人签订的租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同地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本合同项下部或部分地块期使用权向一个或
抵押人出一个或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一抵押所保的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出抵押 日应通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
日内应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或贷款)及有关附件
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
  依照有关规定分抵押取得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
实现抵押权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有并承担合同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
权,并偿取得地块建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在期
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在特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相应的偿。
  第十章 不可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于不可成的部分或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有不可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
(电传真)的形式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行理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有的期,甲
方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乙方不时支付任何付款项(出让金外),从滞纳
日起,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
成日期至少甲方。如甲方必要,可根据情况延长完
成日期;如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
并不同意期,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
使用权的例与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发土地使用证后,不可力的特情况,乙方在 年
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
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则,甲方有权
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和通,不何种式传递,均自实际
起生效。双方的地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所地       法人所地
  政编        政编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和通,在变更后 日内应新的地
一方。
  第十三章 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仲裁机构
事后又没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并经有权一
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以中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 ,双方各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日在中国 省(自
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可双方定后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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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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