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担保协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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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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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协议书 4份
担保合同【一】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
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
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
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
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
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
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
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
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
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
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
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
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
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
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
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
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
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
议。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
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
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
“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
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
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
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
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
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
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
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
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
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
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
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
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
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
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
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
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
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
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1 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
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2 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
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
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
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
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
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
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
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
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
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
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
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
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
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
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
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
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
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
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
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
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
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
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
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
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
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
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
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
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
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
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
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
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6.7 项的规定,担保人有
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
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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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协议书4份担保合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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