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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4份

3.0 2024-10-15 0 0 109KB 16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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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
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
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
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 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
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
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 28.2 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
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
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
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
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
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
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
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
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1.4定的利率情形款人合同28.1约定
1
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
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
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
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
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 2.1 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
取调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除本合
同等一项或措施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账户。借
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即同贷款人据约款人
放借款,且借款人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
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在与合同约定不
交易资料不完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
借款人对交易象违约或成其,贷款人借款人提供的支付
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
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 借款人料,的要求告付情贷款
人要求及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及其他证等相关资料。贷款
以通过账户查验等方式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
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款人相关账户
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
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
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况下,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
整为、提料等方式贷款付等情形的,贷款与借款人协商
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房买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
除、被撤无效款人借款人已提取的借出借款人为相
支付款项的或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2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支付的
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按第一条约定计息、息。
4.1 借款人按一条约定的分款方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一条
约定的月数为一个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月的 20 日/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具体见十一条的约定)为日。借款发放有对应日的,以该款周最后
一日为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本金额期利
借款期数
(3)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款日17:00十一条所述借款人当期
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划收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
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行期间借款人
账户的,经贷款人同,并到贷款人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
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款,除双方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
4.4.1 借款人之笔到款人足以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 款人规定同约定,款人使权的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 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前还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
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
利息(如三十提前还款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向贷款人提书面请并贷款人书面同
5.2 借款人已知悉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机构同一法人效后
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国农业银行其他分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
行其他分权要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担保
信用借款信用借款清偿行提前归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
3
此不款约定,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构均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约金、息、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
先支付的款项,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部分借款的,本金应为壹万整数并重算剩
借款的款额和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前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十个工作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
人同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后,签订期限并办理相关的
险、担保等更手续。
第七条 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本合同项下的让给人,并有权选否转相应
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理需要授权或国农业银行其他分
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机构
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务转让给人的,应款人
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得担保人书面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保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
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
8.3 借款人未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在发生的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
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进行贷督检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
要求借款人定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
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股市
任何其他本权益性资等法律法规止的用途合同十条约定的支付账
为借款人借记,不三方存管、银期账、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
金及其他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息、利、约金、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费等实现权、抵押权的费用,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应立即
书面贷款人,并实贷款人认可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等信息;
(2)借款人与房人之间的房合同能或已经无效、除、撤销
(3)房人无法按房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或办理房产权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权实现的事项。
4
8.10 借款人实下列行为,应提十五日书面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贷款人
与实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人抵押、押,能影响借款人
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起本合同债务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贷款人权实现的其
他重大不利情形。
8.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转让股份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的其他行为。
8.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的与借款相关的
信息服务及相关通借款人如遇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
况,应及贷款人,款信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务收
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方约定执行。
8.13 贷款人在办理本协项下相关业险管理程序时根据需要中国人
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或其的信用信息数库查借款
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告;按照有关规定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其的信用信息数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
息。
8.14 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得贷款人书面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
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15 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行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合同中止或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借款人与房人所购的权质量问题发生
纠纷,或出现致借款人款能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
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权的担保方式见第条。
10.1 保证
10.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同对贷款
担连带责任
10.1.2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息、利、约金、损害赔偿金、
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担的迟延履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
诉讼仲裁)费、律费等贷款人实现权的一费用。
10.1.3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成期限更协的,保证人
担保保证期间自期定的债务行期之日起二年。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致本合同项下务被贷款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
10.1.4 保证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
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未按本合同约定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
构开立的账户划收相关款项债务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
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
5
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款人依照法律规定
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
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4)发生以下事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贷款人: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等发生动;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仲裁,或因违
行为涉入刑件;出现本合同 2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与房人之间的房
合同能或已经无效、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权实现的事项。
(5款期限、借款本金金额两种借款人与贷款
同担保条款以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
(6证人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
加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体资格、资本结构,或为第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
以其要资产为务设定抵押、担保的,保证人应五日
款人,在得贷款人同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担保或取相应权保全措施
(8合同下借款同时存的担保(借款人或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
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可以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选择一担
保方式/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可同时主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
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以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
款人、抵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时,保证人承照本合同约定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10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
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保证人同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10.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人民法产申请或者裁定和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 抵押
10.2.1 抵押人与抵押物有人同以本合同第条所列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利息、息、利、约金、损害赔偿金、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
押人担的迟延履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费、费、过户
费等贷款人实和抵押权的一用。合同约定抵押的权
未办妥,则产权不能确定内在本合同签订不需填写
10.2.2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合物、合物、物、加工物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或权利。
10.2.3 抵押人声明、保证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分、无的所有权或分权,抵押物可依通或转让
6
(2)抵押物不被查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期间,抵押
物出现被查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贷款人;
(3)抵押人已如实告拖欠税款、抵押物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定抵押等
情况;
(4)抵押人已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得抵押物有人同
(5)抵押物不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贷款人依法处迁出该抵自行解决
人及最低生活准所需的居住房屋活必法解决的,抵
意接受贷款人安排所或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费用由抵人承担;
(7)抵押人发生或知悉8.9和10.1.4(4)所列事件,将立即书面贷款人。
(8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
加的担保责任。
10.2.4 抵押物
10.2.4.1 抵押人应妥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10.2.4.2 期间,未贷款人书面同,抵人不对抵押物出赠与、转让
或其他任方式的处分;贷款抵押物所款,应用于提
所担保的权或
10.2.4.3 抵押期间,抵押物者被征收用等,贷款人有权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受偿担保权的行期未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
偿债务
10.2.4.4 抵押押物价值贷款求抵
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5 抵押(预告)登记
10.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条所述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
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协贷款人按相关登记管理机构规定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
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产权
的,应在贷款人通的期限内办妥房产权
(2)据当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料信息的原
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公场所办理登记。
10.2.5.2 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由贷
款人持有。预告登记后,自抵押物权利证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贷款人并在本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0.2.5.3 借款/抵押人同抵押物办妥房书前将所持有的商房买
合同由贷款人保管;同办妥抵押物房后,办妥抵押登记,将
及所持有商房买合同由贷款人保管。
10.2.6 抵押权转让
贷款分债权的,有权不应的贷款押权的,抵押人应
当协办理相应的更登记手续。
10.2.7 抵押权的实现
10.2.7.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以与抵押人协以抵押
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受偿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权的费用。
7
(1)债务履行期限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人民法产申请或者裁定和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押、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制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者被征收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7.2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的担保人的(借款人提供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行使担保权。贷款人已经选择一担保方式/担保
/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可同时主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
分债权。本合同项下借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担保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
人放借款人的权、权顺位或变更该抵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照本合同
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2.7.3 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不限于本合同
下的债务人)与抵权人之间存有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
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抵权人确定。
10.2.8 关于抵押房拆迁的特别约定
10.2.8.1 合同押房或类情形迁”
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 10 日内通贷款人。
10.2.8.2 拆迁用产权调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
,或为借抵押并签订相关协合贷款人为调
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
担保。
10.2.8.3 拆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得的拆迁补偿受偿;借款
行期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偿债或要求抵押人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
证金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
10.2.8.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
比例贷款人支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六条,同款人有权宣布款提
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有人行担保责任
10.3 阶段保证担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条项约定房产押的,由约定证人
提供阶段保证担保。除阶段证人按第十七约定担保,其他有关保
和抵押的约定按 10.1、10.2 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下,贷款人原未按期足
借款人发放借款,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
12.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分之伍拾本息止。期期
如遇中国行同期人款基准利,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
调。
8
12.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借款的,贷款人使用部分从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
上浮分之收罚息,至本息清止。借款人不贷款款用途或
使用之日无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银行同期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
12.3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
款期应付未付利息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
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
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2.4 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
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即到期或采其他资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借款人全额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者被宣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对抵押物与、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
式的分;
(6)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2.5 如借款人对其家范围内房声明不实,贷款人有权依借款实际发放日
法律法规、国家金政策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适用的利率进行
调整,该调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效,另行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同时采
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偿还借款。提偿还借款数额为:款实发放日的法律
规、国家及本行信,购买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房产所需首付款与借
人已支付首付款的额;
(2款人追缴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应付未付利息金额为调整后的借款利率
,借款人在已行的合同期限内应付利息金额与已付利息金额的额。
12.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房产权未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
或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在本合同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
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借款人、抵
人应自约定的期限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分之的比款人支付
金;贷款人有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金,并有
止发放借款、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
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2.7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成贷款人损失的,应全额
赔偿
12.8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违约行为进行
开披露
12.9 借款人、担保人约致使贷款人诉讼仲裁方式实现权的,借款人、担保
人应当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权的费用。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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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借款人与房人之间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的质量、权
他方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责任
等约定正常履行。
第十借款人与房人的商房买合同无效、更、撤销除的,贷款
人有权根据情况单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
借款人同贷款人有权要人将借款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房人账户直接
至贷款人账户,用偿还本合同项人将购房贷款本金和利直接
贷款人,借款人应担本合同项下其他剩余债务人未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借款人应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二人以上借款的,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担连偿责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一借款人担全
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约行为出的
宽容限或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贷款人
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的权或权利,为贷款人行为
/,不为贷款人现在或未追究救济行为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执行效力的证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
款项可直接向有管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
18.1 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办理足额保险,并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
险单据原件贷款人保管。
1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下同)项下的
义务
18.3 抵押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更、
止保险合同,不得放保险金的请求权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8.4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的,抵押人应立即通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
负责索赔于通索赔贷款人损失的,应赔偿责任
费用取和
19.1 贷款人可依据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准等内费用,各方另有
约定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等内的,示后可不另行通知
借款人和担保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 为行本合同需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由各方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平原则担。
19.3 法律法规包括中人民和国法律、法规、法规、及其
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更和
20.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行签订更协。本合同
有约定的除外。
20.2 借款人更借款期限、款方式、借款利率类、保证人、抵押物、账号等借款
的,需提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后办理更手续。
20.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
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议解
21.1 本合同行中发生,各方协商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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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1.2借款用途。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1.3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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