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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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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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
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 、
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
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 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
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
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 28.2 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
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
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
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
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
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
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
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
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8.1约定的借
1
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
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
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
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
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 2.1 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
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
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借
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
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
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
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
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
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
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 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
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
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
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
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
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
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
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
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
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2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
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三十一条
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 20 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具体见三十一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
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
率
借款期数
(3)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第三十一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
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
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
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
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
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 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
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
利息(如第三十二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
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
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
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
3
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均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
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
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
人同意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
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
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
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
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
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8.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
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
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
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
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支付账户
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
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
8.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
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
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
他重大不利情形。
8.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
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
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
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8.13 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
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
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
息。
8.14 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
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合同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
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或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三十三条。
10.1 保证
10.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
人承担连带责任。
10.1.2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
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1.3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10.1.4 保证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
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
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
5
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
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4)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
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
行为涉入刑事案件;出现本合同 2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
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
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
加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
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
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
(8)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
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
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
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
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10)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
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保证人同意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10.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 抵押
10.2.1 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
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
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
书尚未办妥,则“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等尚不能确定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需填写。
10.2.2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10.2.3 抵押人声明、保证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
6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期间,抵押
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3)抵押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设定抵押等
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
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
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人发生或知悉8.9和10.1.4(4)所列事件时,将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
加的担保责任。
10.2.4 抵押物占管
10.2.4.1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10.2.4.2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
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0.2.4.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10.2.4.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5 抵押(预告)登记
10.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述财产设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配合贷款人按相关登记管理机构规定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
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
(2)依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
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10.2.5.2 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
款人持有。预告登记后,自抵押物权利证书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本
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0.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前,将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
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10.2.6 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
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7 抵押权的实现
10.2.7.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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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7.2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
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
分债权。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
人放弃借款人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该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
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2.7.3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
下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
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抵押权人确定。
10.2.8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0.2.8.1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
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 10 日内通知贷款人。
10.2.8.2 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
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
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
担保。
10.2.8.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
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
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10.2.8.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
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
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10.3 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项约定房产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三条约定的阶段性保证人
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除阶段性保证人按第三十七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外,其他有关保证
和抵押的约定按 10.1、10.2 约定执行。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
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2.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
调。
8
12.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
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
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12.3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
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
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
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
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2.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
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
式的处分;
(6)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2.5 如借款人对其家庭范围内房产套数声明不实,贷款人有权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
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适用的利率进行
调整,该调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生效,并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同时采取以下
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提前偿还借款数额为: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
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购买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房产所需首付款与借款
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向借款人追缴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应付未付利息金额为,依调整后的借款利率
计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内应付利息金额与已付利息金额的差额。
12.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
或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
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
人应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
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
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
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2.7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给予全额
赔偿。
12.8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公
开披露。
12.9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
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9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就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的房屋质量、权属或其
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
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贷款
人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时,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
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如售房人将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直接返还
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剩余债务;如售房人未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
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
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
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
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
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
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
18.1 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
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1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
义务。
18.3 抵押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
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8.4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
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
19.1 贷款人可依据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各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
借款人和担保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 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19.3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
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0.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保证人、抵押物、还款账号等借款
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0.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
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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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1.2借款用途。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1.3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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