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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

3.0 2024-10-15 0 0 42.5KB 12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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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农信( )抵字第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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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农信( )抵字第
抵押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
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
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
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
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2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   整,
(小写)500000.00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 年 日起至 年
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
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
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
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
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
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
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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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
织(或是全民权利力和全民行为力的自人)。抵押人拥有合
法、充分和对的权利签及履行本合同,其签及履行本合同所的全部
序(包括内部权)已经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
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要的所有权、同意、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权、同意
准或许可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
是抵押人的有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查封押、
出租抵押物已出租则须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
放弃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面确认或经抵押权人
的其他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
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对的权利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置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流通转让
4、抵押人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
5、抵押人已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
人同意受本合同约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理抵押记之时,并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
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约定的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经抵押权人面同意,抵押人不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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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人与债务人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签订担保协,抵押人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
务后方使反担保协类似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
公开披露,或为收之有关信息提供,且无
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中国人民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和其他立的信用
,供适当资格查询使用,抵押权人有权为本合同
订立和履行之的,通过中国人民人信用信息基础数企业信用信息
础数和其他立的信用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
金额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果加重
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
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
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有约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减免,抵押
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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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率风险,主合同可浮动,抵押人愿以
抵押物承担率浮动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抵押权人有权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被的债权
承担担保责任,并债权的第三人其所受的债权受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
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
面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续承担担保责任
(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抵押人保使用并负责保保全,同时
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有要求,抵押物的权抵押权人
果在抵押权存续期,抵押物发生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
减少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
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条第 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对抵押物收的任何费、理费、理费、
电费等款项,否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成的一切损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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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人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抵押权人
定的险为抵押物额保险,并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人,保
险期限至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三月。保险完毕后,保
单的正本抵押权人保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的,抵
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理续保
保险费用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抵押人不以任何理撤销保险。保险中
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理保险续,一切费用及利息抵押人承担,抵
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信用
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保险赔偿金直接
划付至抵押权人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
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定的账户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
本合同第条第 5款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
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
定及时向保险人赔。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经抵押权人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改变抵押物
出租转让置换现、抵押、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
联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面同意,抵押人转让
出租出售抵押物所价款,按照本条第 5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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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存续期,抵押物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通知
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赔偿金、偿金等,按照本条第 5款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
提供抵押权人认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
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期,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使
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列入产财产范围。但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
分抵押物时,在所价款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财产价值
或所取得的款项列入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用下列任意一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
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偿金等:
1)清偿或提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
用等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偿的款项
2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向抵押权人定的第三人理提存
4)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复抵押物,以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担保后,抵押人款项
处分。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卖、拍卖或法律
允许的任何方式处抵押物,并以所价款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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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未按额偿债务或违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丧失行为力后,其
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3)债务人被宣告产的
4抽逃,以逃避债务,或
无法清偿期债务,或债务人入或即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
纠纷以影响其偿债力的
5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
未予清偿的
6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抵押权人
现债权的
7)抵押人违本合同约定义务,致抵押权人解主合同的
( )其他以影响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抵押权人法处分抵押物所的价款,下列顺序分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清偿债务人及抵押人应给付抵押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抵
押权人实现债权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3)清偿债务人所抵押权人债务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债务人所抵押权人债务本金
5)所后的剩余,抵
返还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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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证、保险、评估、记、定、运输及保维修提存等
费用均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登记及注销
1、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法应当办理抵押记的,或抵押权人要求
抵押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理抵押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
抵押权人的要求及在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委托抵押权人定的人
相应的记部门依办妥抵押记。抵押人应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抵押
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
2、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
人同意合抵押人理抵押记的注续。
第十三条 抵押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立于主合同,不主合同的解或无效而解或无效。
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抵押人以抵押物本合同承担担保责
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押权人与债务人解主合同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应以抵
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成的直
接经
2、抵押权存续期,抵押人违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
限期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并有权提处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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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农信()抵字第号抵押人:         抵押权人:1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农信()抵字第号抵押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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